|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211MA7B0PY553 | |
| 单位地址 | **市**区马家河街道新马西路88号新高塘安置房24栋302号 | |
| 项目地址 | **市**区**大道与金龙路交叉口南侧 | |
| 法定代表人 | 彭亿洲 | |
| 身份证号码 | **************2519 |
你(单位)于 2026年5月19日提出的中建五局**建****基地因设计方案变更,需调整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该项目于2021年11月初次报建,******办公室《关于对中建五局**建****基地人防行政审批的情况说明》显示,该项目报建规划总面积29825.8㎡,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29825.8㎡。按照**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第十八条规定,依据《****办公室印发的通知(湘防办发[2020]11号)》文件规定: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特此说明。
二、现因该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调整行政许可,并核费。变更后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8658.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28658.2㎡。根据《**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1#生产厂房建筑面积26332.13㎡,2#室外堆场厂棚的仓储面积2161.47㎡,岗亭面积10.24㎡,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3#混凝土废料站变更为3#办公楼,办公面积为154.36㎡,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718㎡(154.36㎡×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三、根据****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办公面积154.36㎡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915.33元(154.36㎡×5%×896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室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