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705A | |
| 单位地址 | **市**区**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 | |
| 项目地址 | 金丰路以北、丰产路以西 | |
| 法定代表人 | 苏君 | |
| 身份证号码 | **************8528 |
你(单位)于 2026年5月27日提出的中国动力谷核心区—新马动力创新园项目(三期)B-2改造(研发楼)因规划调整,需调整B-2栋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该项目于2015年10月报建,根据2015年10月23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编号NO:****168)显示,该项目系3.1期ABCDEF(1.2.3.4#)厂房项目中的一部分,属于工业生产厂房,****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文件规定:对在县城以**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因法律法规规定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特此说明。
二、现因该项目规划调整,B-2栋由厂房变更为研发楼,故申请调整B-2栋行政许可并核费。变更后B-2栋研发楼总建筑面积为10286.55㎡,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0286.55㎡。根据《**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世纪千府****公司2026年5月19日出具的《中国动力谷核心区——新马动力创新园3.1期B-2栋研发楼(变更)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显示,B-2栋变更调整为研发楼后,按工业建筑计算部分复核面积为647.05㎡,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民用建筑计算部分复核面积为研发等面积为9639.50㎡,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481.975㎡(9639.50㎡×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三、根据****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按照研发等面积9639.50㎡,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31849.6元(9639.5㎡×5%×896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室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