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公〔2026〕16号 乐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乐至县2026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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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乐至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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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公〔2026〕16号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县2026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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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乐府公〔2026〕16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府公〔2026〕13号),拟征收通旅镇乐阳桥村6组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县2026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6年6月10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公开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www.lezhi.****.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省征地信息公**台(网址:http://mh.****.net/zd/zdplatform/Index.html)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经办部门:****整理中心,**县南塔街道池南路84号,联系人:唐红军,联系电话:028—****2336)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整理中心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整理中心代表我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县2026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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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9日

附件

**县2026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通旅镇乐阳桥村6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1.4335公顷。其中,农用地1.433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县2026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科研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3〕13号)、《****关于印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23〕68号)执行,通旅镇乐阳桥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50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2500元/亩。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公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资府函〔2024〕38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15人,其中通旅镇乐阳桥村6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5人,拟通过社保安置15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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