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2日,****组织召开了精神和神经疾病领域质谱检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与会代表查看了项目现场及周边环境,并根据****精神和神经疾病领域质谱检测项目检测报告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精神和神经疾病领域质谱检测项目建设****经济开发区紫云湖片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药谷科技产业园A2-5层,为**项目。本项目****检测中心,购置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通风柜、离心机等实验设备,****医疗机构提供精神和神经疾病领域的质谱检测服务,年检测血清2万人份,检测内容为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和游离甲状腺素(FT4)。
本次验收实际年检测血清2万人份。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5年委托****编制了《****精神和神经疾病领域质谱检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5年11月17****环境局审批(环建审〔2025〕2073号)。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可知:本项目不在名录中。
(三)投资情况
环评计划总投资20000万元,实际总投资为50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为19万元,占总投资的0.38%。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针对精神和神经疾病领域质谱检测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次验收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复对比,发生如下变动:
环评中排气筒高度30m,实际高度为22m,由于环评中楼高参数提供错误,排气筒设置在五层平台上,五层平台高度为16m,排气筒总高度为22m,故不属于重大变动。
环评中自购一体化污****实验室东侧,设计最大处理能力为1.5t/h,处理工艺为“过滤+物理沉淀+臭氧消毒”),实际自购一体化污****实验室东侧,设计最大处理能力为0.5t/h,处理工艺为“调节+沉淀+过滤+消毒”),工艺改进,设计处理设计能力变****实验室****实验室废水远远小于环评中预计的废水量,环评中由水平衡图可知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最大处理能力为1.5t/h,成品一****实验室废水为0.72098t/d,目前实际进入一体****实验室废水为0.382t/d,能够满足污水处理需求故不属于重大变动。
综上所述,对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手续),以上变动情况均不属于重大变动,项目变动部分将纳入本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次验收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实验室废水。
实验室废水(保洁废水、超声波清洗仪定期排水、洗手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园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处理厂处理达标后,通过派河截导污工程排入**。依托园区现有雨污水管网、化粪池。
(二)废气
本次验收废气主要为样本处理、操作台擦拭、检测废气。样本处理废气、操作台擦拭废气经通风柜进行收集、检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经1根22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三)噪声
本次验收噪声主要是离心机、超声波清洗仪、风机等各种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其声级值为55~90dB(A)。通过采用低噪设备,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
(四)固体废物
本次验收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危险废物:
(1)生活垃圾:职工办公生活生活垃圾暂未产生,待产生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处理。
(2)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暂未产生,待产生后在厂区集中收集后,交由物资单位回收利用。污泥暂未产生,待产生时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3)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活性炭、实验室废液、实验室废弃固废、废过滤棉、废滤芯等危险废物暂未产生,待产生时签订危废合同,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承诺函见附件3。
****实验室内东侧,建筑面积9m2,已设置危废标识标牌、地面做防渗处理。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
(五)根据本项目环评及批文要求,本项目无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废水:根据******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可知,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排口处pH值日均浓度范围为6.8~7.3(无量纲),COD日均浓度分别为146mg/L、15.5mg/L,BOD5日均浓度分别为47.625mg/L、4.925mg/L,SS日均浓度均为12.75mg/L、14.5mg/L,氨氮日均浓度分别为4.1185mg/L、0.57175mg/L,总磷日均浓度分别为0.0225mg/L、0.03mg/L,均满足****处理厂接管浓度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
2、废气:根据******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可知,验收监测期间,DA001排气筒出口外排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2.48mg/m3、0.0156kg/h,甲醇最大排放浓度、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1.2mg/m3、7.57×10-3kg/h,颗粒物未检出,非甲烷总烃、气溶胶(颗粒物)、甲醇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有组织排放最大排放浓度120mg/m3,最大排放速率12.1kg/h;甲醇有组织排放最大排放浓度190mg/m3,最大排放速率6.34kg/h;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最大排放浓度120mg/m3,最大排放速率4.66kg/h)。根据******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和**工大共达****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FGD-HJJB-****1431B)可知,验收监测期间,DA001排气筒出口外排乙酸乙酯最大排放浓度、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0.035mg/m3、1.40×10-4kg/h,乙酸乙酯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乙酸乙酯有组织排放最大排放浓度50mg/m3)。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颗粒物最大浓度为0.210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为0.9mg/m3,甲醇最大浓度为1.5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1mg/m3;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4mg/m3;甲醇无组织排放浓度≤12mg/m3)。
实验室门外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为0.94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mg/m3)。
3、噪声:根据******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可知,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区厂界噪声昼间最大值为55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验收结论
****精神和神经疾病领域质谱检测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项目建设过程中总体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落实了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六、后续要求
企业应加强对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开展持续的环境监测工作。
七、验收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