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质疑函》的答复
关于********公司《质疑函》的答复
********公司:
贵司于2026年6月8日中午送达了《关于2026年景区景观优化调整工作一景区植物景观优化(映山红采购工作)询价项目确认中标人的质疑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函》的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开标后投标人不足3家,却违规确定中标单位。
质疑事实与理由:本项目于 2026年6月4日15时30分准时开标,开标结束后,我 单位第一时间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电话通知,明确告知本项目参与投标单位家数不足3 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74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只有两家供应商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但令人费解的是,2026年6月5日,采购代理机构却违规发布中标公告,确定投标价最高的****为中标单位。该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人大网。《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政府网。综上,本项目开标时投标人不足3家 ,依法不得开标、应直接作流标处理并重新招标,但招标单位及代理机构无视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规确定中标单位,该招标过程及中标结果不合法、不合规,严重损害我单位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1、本项目为采购人自主模式的询价采购,不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选择非招方式采购或选择直接发包,采购人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不是公开招标模式,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强制管理,采购人本次采购优先顺序要遵守的是企业内控制度;“供应商只有2家或者1家”时,询价小组优先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17.8其它情形”判断是否继续采购活动。同时,3家及以上的询价采购不需要供应商二次报价,仅有一次报价;只有在特殊情形下(不足3家),为了充分竞争引入谈判报价机制,约定供应商进行谈判报价,这部分采购文件均已经陈述清晰,属于本项目的询价采购要约条件。
2、质疑人未到现场参加开标和询价、选择并递交了《网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及远程开标、询价的承诺》,视为质疑人已经认可、接受采购文件的所有要约条款即“我公司对此方式无异议,承诺按时参加询价竞标和询价可能的价格谈判。”。质疑人在成交公告后提出《质疑函》,等同推翻自身已经接受、认可的采购文件的所有要约条件,属于质疑人“出尔反尔”,不遵守本项目的采购规则,等同质疑人全部推翻自己提交的响应文件,具体详见质疑人的《询价函》承诺的“12、如本项目属于“17.8其它情形”启动了价格谈判的,我方接受价格谈判,****小组的要求进行二次报价(或多轮报价,不超过三次),并按照最终报价提供合同货物或合同服务。”。
3、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不是最低价成交原则,而是以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成交。质疑人的《询价函》承诺的“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行为。”均有表述。
4、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和事实依据,种种表明质疑人在成交公告发出后对自身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各项承诺进行全面否定和推翻,质疑人坚持《质疑函》将导致响应文件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竞标无效。因此质疑人的质疑依据不成立。
5、正常询价供应商3家及以上的,只有一次报价。出现采购文件规定的“17.8其它情形:在采购过程中按时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或者1家的,****小组的评审建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决定该项目采购活动是否继续,如继续的,项目评审活动将增加价格谈判环节,询价小组将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承诺情况,在符合采购文件需求的基础上,逐一通知有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或多轮报价,不超过三次),并根据最终报价进行价格评审,其它技术与服务内容评审要求不变。采购人也可以选择项目询价失败,****公司内控制度直接指定承包人”。”,才需要启动谈判报价的程序,****公司工作人员在询价现场电话通知质疑人“供应商家数不足3 家”,属于正常的开标评标现场询价、澄清、谈判报价的流程,采购代理机构并未违反评标程序和招投标法律法规。
6、质疑人未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规定,自身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疑似通过网上AI工具撰写质疑依据(详见“...招标人应当依照****人大网...”“...招标人****政府网...”),质疑事项不具备正确的法律解释依据;且项目询价采购不属于公开招标方式,不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强制约束的范畴,质疑的具体内容的各个表述的术语“招标”“投标”“中标”...等错误,质疑函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7、质疑人对采购文件的法律依据、评分办法等有异议,但是未按采购文件“第四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4.1供应商疑问和质疑提出的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已经逾期,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即使是不足3日,只要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出,我方也会积极作出回应和解答,供应商可根据答复情况决定自身是否满足项目采购要约的条件(采购人合理合法确定的采购需求和采购要约条件,供应商能提出异议,但最终必须接受采购人答复的采购需求和采购要约条件,才算是响应采购),从而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参加竞标。
8、质疑人提出的“质疑请求:(1)告知本次评标定标依据;(2)依法撤销本项目中标公告;(3)对本项目作流标处理,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向我单位书面答复本次违规招标行为的整改措施及处理结果。”,完全无视了本项目采购的要约条件,对采购文件明确的评标定标依据(评分办法)视而不见,要求“撤销本项目中标公告”“...流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为无理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感谢贵司对本项目询价采购工作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6 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