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资产处置公告
****(有限合伙)拟将与**其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收益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所持有的 长** 贤丰控股股票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项下一般级信托收益剩余利益返还请求权、对****公司、****公司、谢松锋的债权进行整体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资产情况
(一)《收益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情况
****(有限合伙)与**其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的 长** 贤丰控股股票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项下一般级信托份额收益权以及要求****公司、****公司、谢松锋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相关权利,转让予**其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前,****(有限合伙)在《收益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如下:
****(有限合伙)享有依据《收益权转让协议》要求**其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收益权转让款的权利,本金340,080,640元,利息92,720,072.01元(截至2026年5月31日),该项权利已经(2025)京0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有限合伙)负有在**其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足额支付收益权转让款及利息后,向**其融交付收益权的合同义务。
(二) 长** 贤丰控股股票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项下一般级信托收益剩余利益返还请求权情况
****(有限合伙)持有423,100,800.00元 长** 贤丰控股股票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一般级信托份额。信托计划底层资产为对****公司债权,****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谢松锋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目前,信托计划已终止,信托计划底层资产已原状分配予优先级份额持****银行****分行,****(有限合伙)享有要求优先级受益人向其分配剩余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截至2026年5月31日,****(有限合伙)享有的剩余利益返还请求权账面金额为本金423,100,800.00元,一般级收益为2,336,151,067.20元。
(三)债权情况
单位:元
|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 | 利息、违约金费用等 (截至2024年1月2日) | 备注 |
| 1 | ****公司 | 423,100,800 | 259,360,790.40 | 债务人已破产,前述金额为破产管理人基于(2025)粤19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金额。 |
|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 | 利息、违约金费用等 (截至2023年9月25日) | 备注 |
| 2 | ****公司 | 423,100,800 | 245,398,464.00 | 债务人已破产,前述金额为破产管理人基于(2025)粤19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金额 |
|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 | 利息、违约金费用等 (截至2026年5月31日) | 备注 |
| 3 | 谢松锋 | 423,100,800 | 389,566,584.06 | 前述金额基于(2025)粤19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所计算的金额 |
注:
(1)上文所列之本金、利息、费用等计算至截至日,另上文权利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相关资产实际本金、利息、费用、担保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或破产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准。
(2)债权可能存在权属瑕疵,以及实际权利、从权利或其他权利可能存在其他瑕疵,有意向者需自行对上述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对情况和结果负责,以资产现状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3)****(有限合伙)在《收益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行使与一般级信托收益剩余利益返还请求权和债权行使存在一定程度的互斥关系,意向者需自行对各项权利的行权关系、相互影响进行尽职调查并对情况和结果负责,并提示意向者注意《收益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
(4)《收益权转让协议》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需以合同相对方**其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同意为前提,提示意向者注意**其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同意概括转让《收益权转让协议》合同权利义务的风险。
(5)本公告所列资产为整体处置,提示意向者若**其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同意概括转让《收益权转让协议》合同权利义务,将导致意向者亦无法取得一般级信托收益剩余利益返还请求权和债权的风险。
二、交易条件
投资者信誉好,具有付款能力,能够接受相关资产存在的瑕疵及购买资产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三、交易对象要求
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符合国家规定的自然人及其他主体均可参与,但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公司的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四、其他
本公告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止,公告有效期内受理该资产处置有关异议和咨询。
五、联系方式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袁先生 010-****7240 黄先生010-****7537。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张女士 010-****7211。
****(有限合伙)
发布日期: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