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开展本辖区孕产妇产后访视与新生儿家庭访视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本单位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相关要求,对2026-2027年孕产妇产后访视和新生儿家庭访视服务****医疗机构开展公开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1.项目名称:2026-2027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产后访视和新生儿家庭访视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
3.采购单位:****
4.预算金额:本项目年度总预算不超过18400元,最高限价不高于40元/例。
5.结算方式:采用据实结算方式,实际上门访视服务次数以双方共同核实确定的访视花名册为准,按例数每季度支付一次。
6.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7.报价要求:参照《****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榕卫基层〔2020〕2号)文件精神执行,最终报价不得超出该文件规定的标准,超出标准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要求完成访视服务工作,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服务对象
本院登记在册的所有孕产妇与新生儿,具体包括:档案信息登记在采购单位,怀孕至分娩后42天内的孕产妇,以及分娩出院后至出生28天内的新生儿,覆盖常住与暂住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均纳入本次采购项目的服务范围。
(二)服务内容
1.产后访视:产妇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填写产后访视记录表,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
(3)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2.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3-7天内,派遣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填写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同时进行产后访视。
(1)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应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
(2)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口腔发育等情况。
(3)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母子健康手册》。
(4)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对家长进行喂养、发育、防病、预防伤害和口腔保健指导。
(5)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
(6)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
(7)对于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等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家庭访视次数。
(8)宣传预防接种相关政策内容,告知下次预防接种时间,发放预防接种宣传材料。
(9)对访视中发现的有营养不良、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听力异常儿童等情况的儿童应当分析其原因,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甲方儿保人员。
(10)加强宣传,向儿童监护人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三)服务要求
1.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2.从事上门访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相应的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或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3.每次服务后及时按照我院要求记录相关信息,并于当天传送反馈至我院指定的妇儿保工作人员(新生儿访视记录表纸质材料须于出生28天内送至我院儿童保健室)。
4.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儿童提供生长发育与疾病预防等健康指导。
5.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6.上门访视所需的交通工具、交通费用,以及上门工具自行解决。为保障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执行上门访视工作的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若出现不可避免的人员调整时,应安排一个月的交接期。
7.不得向访视对象及其家人推销产品及其他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务必保障访视工作的公益性。
8.严格保密孕产妇、新生儿信息以及开展上门访视服务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不得泄露。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有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相关内容)。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需开设妇产科、儿科诊疗科目,且相关信息已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明确体现。提供服务的人员须持有护士、医师等对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项目服务。
1.营业执照。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原件(若代理人与法人或经营者为同一人,无需提供法人授权书)。
5.投标人应在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及“企查查”网站(https://www.****.com/)查询本单位信用信息,并提交查询结果材料。查询结果需为各网站信用信息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高清截图(若企查查查询法人或股东存在两家及以上关联企业、就职情形的,需如实一并打印或截图),截图需确保清晰可辨。(相关网站直链详见附件1)标书代写
6.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详见附件2)。
7.项目报价表(格式自拟),需单独装袋密封,并做好标注。
注:响应文件内容应当完整、清晰、规范,所有材料每页均需加盖公章。除要求单独密封的文件外,其余材料应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后整体装袋密封,封口处需加盖公章,封面应当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报名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号码”。标书代写
1.递交时间:2026年6月11日(周四)至2026年6月17日(周三)期间的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本次项目仅接受现场递交,不接收任何快递送达的响应文件。标书代写
2.递交地点:**市**区上三路牛眠山巷46****卫生院****办公室。
3.联系人:阮佳怡、张钰、吴丽云;联系电话:0591-****9136。若投标人在响应过程中存在疑问,可向我院咨询,咨询内容不得涉及响应文件的具体编制内容。标书代写
4.投标人若出现以下情形,均视为无效响应,我院有权拒收:
(1)逾期送达指定地点;
(2)递交材料未合格密封;
(3)不符合要求的;
(4)“企查查”查询结果中实际控股人、股东等存在利益关系的。
1.评审标准:评审小组将根据三家或以上符合要求的报名文件进行审查、评议和表决,并采用最低报价法确定中选供应商。注:①在供应商资质及材料审核中,若出现供应商未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不清晰、不满足要求等情况,均按无效响应处理。②若出现明显不合理的恶意低价投标行为,我院保留终止本次招标工作的权利。③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相同且最低的响应供应商,****小组根据服务方案、技术能力、项目经验等综合情况投票,确定最终中选供应商。
2.结果公示:遴选出的供应商在本院公众号、LED和院内公开栏上公示3个工作日(为确保采购项目的时效性,若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本次采购终止,并对结果进行为期1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续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1.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入户服务规范,做到着装整洁、服务文明,妥善保护服务对象隐私,严禁出现违规操作、服务态度恶劣等问题。须确保服务数据真实有效,严禁虚假访视、数据造假等行为。若因资质不符、服务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引发医疗纠纷,相关责任与全部后果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公示期结束后确认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与我院进一步协商相关事宜并签订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或被依法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按照评审报告载明的候选供应商排序依次顺延确定成交供应商,亦可结合项目实际重新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
4.若政策有所调整,则应遵循更新后的政策予以实施。
5.本公告未明确的其他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单位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6.本次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本院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