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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名 称:****
地 址:**省**市**区**西路128号益友百货西楼一层西侧底商-5
经 济 类 型:****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
经 营 范 围: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晓石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示时限:2026年6月 10日至2026年6 月 24日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的以下条件:
1. 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或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电 话:0311-****5097
受理人姓名:关卫卫
地 址: ****行政审批局
邮 编:050000
(单位盖章)
2026年 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