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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2026年6月1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人社罚告〔2026〕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人社罚听告〔2026〕2号),因你公司承****学院石林校区工程项目(一标段)停工,无法联系有关人员,我局于2026年6月1日邮寄你单位,因你单位拒收,于2026年6月8日退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将上述两份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陈述、申辩和听证应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附件:1.石人社罚告〔2026〕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石人社罚听告〔2026〕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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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