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90176/2026-00105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6-06-11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6-06-11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年产3万吨再生聚酯弹力纱POY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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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年产3万吨再生聚酯弹力纱POY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6〕15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再生聚酯装置工艺废水、组件清洗废水、过滤器清洗废水、质检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分别收集后依****处理站(处理工艺:调节+混凝沉淀+气浮一体化+水解酸化+IC厌氧塔+接触氧化+二次沉淀)处理,其中不少于50%的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卡乐纺洗瓶车间清洗和循环冷却系统补充用水,剩余废水达接管标准****处理厂集中处理。(卡乐纺二期投产前,需完成污水站扩建工程,确保污水处理配套到位。)
2.项目设置8根排气筒。
B5厂房再生聚酯装置撕碎、破碎、磨粉工段产生的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催化剂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至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B5厂房再生聚酯装置MVR冷凝废气和MEG精馏不凝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水吸收”装置处理后,与经管道收集的再生聚酯装置降解、酸析、催化剂配制、MEG回收产生的废气以及纺丝装置切片熔融废气、MEG储罐废气一起至“二次炉燃烧”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二次炉燃烧废气、真空煅烧废气一起至“急冷+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再与经管道收集的再生聚酯装置硫酸稀释配制废气以及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除油”装置处理的纺丝装置油剂油烟一起至“碱喷淋塔”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质检废气经通风橱收集,与经密闭负压收集的危废库废气一起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塔”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A3厂房再生聚酯装置撕碎、破碎、磨粉工段产生的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催化剂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至20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
A3厂房再生聚酯装置MVR冷凝废气和MEG精馏不凝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水吸收”装置处理后,与经管道收集的再生聚酯装置降解、酸析、催化剂配制、MEG回收产生的废气以及纺丝装置切片熔融废气、MEG储罐废气一起至“二次炉燃烧”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二次炉燃烧废气、真空煅烧废气一起至“急冷+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再与经管道收集的再生聚酯装置硫酸稀释配制废气以及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除油”装置处理的纺丝装置油剂油烟一起至“碱喷淋塔”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
A2厂房再生聚酯装置撕碎、破碎、磨粉工段产生的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催化剂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至20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
A2厂房再生聚酯装置MVR冷凝废气和MEG精馏不凝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水吸收”装置处理后,与经管道收集的再生聚酯装置降解、酸析、催化剂配制、MEG回收产生的废气以及纺丝装置切片熔融废气、MEG储罐废气一起至“二次炉燃烧”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二次炉燃烧废气、真空煅烧废气一起至“急冷+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再与经管道收集的再生聚酯装置硫酸稀释配制废气以及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除油”装置处理的纺丝装置油剂油烟一起至“碱喷淋塔”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密闭负压收集至“水吸收塔+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塔”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依托卡乐坊)
DA002、DA005、DA007排气筒非甲烷总烃、乙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表6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其他”)、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1、DA004、DA006排气筒颗粒物(执行“其他”)、DA003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3排气筒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发酵液配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硫酸雾、乙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排放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油剂、废滤布、喷丝板润洗废渣、质检废液、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布袋、废活性炭、除尘灰、废包装材料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金属杂质、非涤纶废料、废无油丝、含油废丝、废组件、煅烧灰渣、聚酯纤维粉尘等,其中废无油丝、含油废丝企业回收利用,其他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落实“五即”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粗过滤渣、MVR结晶渣、缩聚滤渣、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待鉴定明确属性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处理站(依托卡乐坊)、污水收集管网、酶发酵区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卡乐坊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以B5厂房、A3厂房、A2厂房、污水处理站为边界,分别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HJ 1139-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HJ 110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项目一期建成后水污染物(接管量):
生产废水:废水量≤19438.11吨,COD≤4.86吨、SS≤4.096吨、氨氮≤0.442吨、总氮≤0.778吨、总磷≤0.06吨、石油类≤0.241吨、乙醛≤0.02吨、总锑≤0.002吨、全盐量≤4.628吨。
生活废水:废水量≤637.5吨,COD≤0.159吨、SS≤0.134吨、氨氮≤0.014吨、总氮≤0.025吨、总磷≤0.002吨。
项目二期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
生产废水:废水量≤58332.34吨,COD≤14.583吨、SS≤12.279吨、氨氮≤1.324吨、总氮≤2.333吨、总磷≤0.18吨、石油类≤0.718吨、乙醛≤0.06吨、总锑≤0.006吨、全盐量≤13.886吨。
生活废水:废水量≤1466.25吨,COD≤0.367吨、SS≤0.309吨、氨氮≤0.033吨、总氮≤0.059吨、总磷≤0.005吨。
2.项目一期建成后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252吨、二氧化硫≤0.2吨、氮氧化物≤0.36吨、硫酸雾≤0.43吨、氨气≤0.1482吨、硫化氢≤0.003吨、VOCs(乙醛、其他非甲烷总烃等)≤0.653吨。(无组织):颗粒物≤0.257吨、硫酸雾≤0.033吨、氨气≤0.0411吨、硫化氢≤0.002吨、VOCs(乙醛、其他非甲烷总烃等)≤0.206吨。
项目二期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755吨、二氧化硫≤0.6吨、氮氧化物≤1.08吨、硫酸雾≤1.29吨、氨气≤0.4044吨、硫化氢≤0.008吨、VOCs(乙醛、其他非甲烷总烃等)≤1.958吨。(无组织):颗粒物≤0.771吨、硫酸雾≤0.099吨、氨气≤0.1122吨、硫化氢≤0.004吨、VOCs(乙醛、其他非甲烷总烃等)≤0.618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生态环境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执法局要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执法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6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备案证号:洪开管投备〔2025〕293号)
抄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执法局,****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