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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6月10日我局对2个江河、湖泊**、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江河、湖泊**、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
联系电话:0359-****101
通讯地址:**市**区**东街324号
邮 编:044000
| 序号 | 审批文件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编制单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 1 | 同意设置******处理站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 | **省**市**县河底镇苏村 | 山****公司 | 运审管审函〔2026〕104号 | 2026.6.10 |
| 2 | 同意设置**市新****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环境局**分局 | **省**市**县横桥镇狄庄村 | **华****公司 | 运审管审函〔2026〕105号 | 2026.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