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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以40195.39万元竞得**自治区兴**五股泉乡魏家沟膨润土、高岭土矿勘查探矿权。成交结果公示后,2026年3月23日****与我局签订《**自治区兴**五股泉乡魏家沟膨润土、高岭土矿勘查探矿权出让合同》(编号:****),合同明确:****应在收到缴款通知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人民币40195.39万元,若因自身原因逾期30日未足额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成交价部分),合同自动解除,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未按约定缴纳上述探矿权成交价。对此,****总局****税务局****公司履行缴****总局****税务局非税收入征缴信息传递函),但该公司至今仍未缴纳探矿权成交价。
****未支付探矿权成交价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根本违约。按照《**自治区兴**五股泉乡魏家沟膨润土、高岭土矿勘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竞买人在探矿权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约影响竞买活动行为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其竞买人或竞得人资格。同时,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探矿权出让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已于2026年6月3日向****发出《解除探矿权出让合同通知书》,并于2026年6月5****公司,正式解除了双方于2026年3月23日签订的上述《探矿权出让合同》。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择日重新发布**自治区兴**五股泉乡魏家沟膨润土、高岭土矿勘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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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