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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亳财(谯)罚〔202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7815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平
单位地址:**省**市**区**路康源商务公寓写字楼第二单元1201室
经查,你公司在**区2022年度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采购项目三标包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
主要证据:1.实际供应房源与投标房源匹配户型配置匹配度不符。
2.**亿****公司询问笔录
****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6792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佰陆拾壹万叁仟叁佰叁拾玖元陆角整(****33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558-****950
办公地址:**区希夷大道455****中心3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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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