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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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预算单位,****财政局、察哈****审计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规范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四方主体执业行为,整治歧视壁垒、虚假投标、串通围标、违规评标等突出问题,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年度监督检查、投诉核查线索查处情况,现将查处的3起典型违法违规案例通报如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标书代写

案例1: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某单位“****部草原极高火险区建设”项目,两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上述2家供应商构成恶意串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供应商分别给予处罚。标书代写

案例2:采购人、代理机构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合理限制供应商。某中心“广播设备升级改造”项目,“业绩”证明材料要求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原件扫描件,这项要求限定了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只能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涉嫌限制了供应商以非招投标方式获取的业绩。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认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上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分别给予处罚。

案例3: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某单位“2024年**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项目,验收标准仅笼统要求满足国家标准及采购人要求,缺乏量化指标且未与采购需求关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十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情形,上述单位缺乏量化指标且未与采购需求关联进行验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上述采购人分别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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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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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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