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
关于****年产1万吨高端
光轴及轴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环建书〔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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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0503MA9F0YH59K)报送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1万吨高端光轴及轴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拟投资10000万元建设年产1万吨高端光轴及轴承项目,项目位于**省**市**市陵阳****开发区安姚路和陵阳路西南角**渠动力产业园5#厂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企业建设高端光轴及轴承生产线。光轴生产线工艺:外购圆钢→喷砂→冷拔→校直→热处理→粗磨→精磨→抛光→电镀→机加工→成品光轴;轴承生产线工艺:外购轴承钢管→锻造→机加工→热处理→精磨→清洗→装配→成品。新增主要设备:喷砂机、冷拉机、校直机、磨床、抛光机、电镀设备、锻压冲床、超声波清洗机、轴承装配设备及机加工设备等。产品规模为9000t/a高端光轴和1000t/a轴承。项目建设性质为**,项目环保投资432万元,占总投资的4.32%。
二、经审查并结****技术中心《关于的技术审查意见》(安环技审〔2026〕8号),****环境局**分局《关于****年产1万吨高端光轴及轴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林环〔2026〕16号)****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年产1万吨高端光轴及轴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喷砂、机加工工序粉尘分别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9m高排气筒排放;粗磨、细磨工序非甲烷总烃经封闭式集气罩收集、清洗机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管道收集,共用油雾净化装置+二级活性炭净化后由19m高排气筒排放;切削液配制、危废间废气引入粗磨、精磨、清洗工序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电镀废气由槽边双侧抽风+槽体顶部抽风,经网格回收+两级碱喷淋塔净化处理后由19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等限值要求,同时还应满足地方环境管理要求。
2.废水。项目含铬废水(电镀废水、喷淋塔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职工盥洗废水)采用“加酸调节+焦亚硫酸钠化学还原+加碱回调+混凝沉降+超级RO反渗透+单效蒸发器蒸发”,处理后的中水全部回用生产,不外排;****园区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公司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公司收水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风机等。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经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严格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本项目废气新增排放量为:颗粒物0.5271t/a,双倍替代源****公司隧道窑烟气除尘脱硫形成的颗粒物减排量;VOCs 0.3832t/a,双倍替代源为林****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形成的VOCs减排量。废水新增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0288t/a,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管理;总磷0.0003t/a,替代源为**路至水磨山老桥污水管道改造工程形成的总磷减排量。
(六)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你单位应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六、环境监管部门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书》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维护单位的环境信用,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八、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书》,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九、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书》。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211
传真:037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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