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州市全成科铸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制动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河南-安阳-林州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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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5万吨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制动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6-06-09

****环境局

关于****年产5万吨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制动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环建表〔2026〕7号

****:
你单位(****0581MA9G2UL04B)上报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5万吨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制动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位于**省******开发区汽配产业园二期一号,拟投资12000万元购置8T中频感应熔化电炉2套(共计8t电炉4台,3用1备,其中2台熔炼、1台保温、1台备用)、新增全自动HWS静压线生产线、砂处理等设备生产线以及配套环保设施,建成后年产铸件5万吨。项目环保投资274万元,占总投资的2.28%。
二、经审查并结****技术中心《关于〈****年产5万吨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制动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审查意见》(安环技审〔2026〕7号),****环境局**分局《关于****年产5万吨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制动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林环〔2026〕15号)****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年产5万吨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制动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砂处理废气、落砂废气采用2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合并经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G3-1(自带旋风预处理)进入砂处理废气和落砂废气其中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抛丸废气G3-2经自带旋风预处理,与打磨废气合并采用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炉料上料废气、熔化废气、球化废气采用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浇注废气采用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危废间废气收集引入活性炭处理,以上废气合并经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热芯盒制芯废气采用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水基涂料烘干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机,以上废气合并经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冷芯盒制芯废气采用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三乙胺磷酸净化塔(稀磷酸中和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等限值要求,同时还应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和电炉外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经污水管网排入****公司进行深度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公司收纳标准要求。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凉水塔、除尘风机等设备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厂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严格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7.9281t/a、二氧化硫0.0041t/a、氮氧化物0.0155 t/a、VOCs 2.0177t/a,双倍替代来源为:颗粒物来源于******公司高炉矿槽除尘系统升级改造形成的颗粒物减排量,******公司高炉矿槽除尘系统升级改造建成投运前,该项目不得投产运行,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二氧化硫来源****公司隧道窑烟气除尘脱硫形成的减排量,VOCs来源于**市****公司、**市****公司、****工厂、铃木****公司。氮氧化物小于0.1t/a,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管理。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COD 0.2976t/a、总磷0.0030t/a,等量替代来源为**路至水墨山老桥污水管道改造工程形成的减排量。
(六)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你单位应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六、环境监管部门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表》,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表》。
十、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6月5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211

传真:0372-****211

通讯地址:**市**区文明大道东段(455000)市民之家B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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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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