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中学高中部扩建工程配套南侧道路工程 | ||
| 建设地址 | **市**区**口汤泉地区汤村(金泉**段)片区中部 | ||
| 建设规模 | 3427.22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269.57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市****公司 | ||
| 设计单位 | **瑞桥****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邹裕起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国云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唐袭奡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郑思中 | 总监理工程师 | 王志勇 |
| 合同工期 | 2026-04-01 ~ 2026-11-30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本许可不含地下管线管廊。该工程项目涉及用地问题以规划部门意见为准,本次仅对工程项目已取得用地批复的部分(3427.22平方米)同意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未取得用地批复的部分,待取得用地批复后再由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建设规模。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