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6月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6月8日-2026年6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5203 邮编:110041
联系地址:****开发区****中心 中关村创新大厦B座一楼 工程建设专****开发区开发十九号路21号)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 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事业部热处理车间技改项目 | 辽****开发区沈西三东路6号 | **** | **英嘉****公司 | 本项目租用****公司厂房,在现有热处理车间内进行技改,建筑面积4570平方米,新增1台抛丸机及配套设施,完善现有热处理炉废气治理设施,本项目建设后产能不变,年热处理钢件6313t(其中2000t需抛丸)。 本项目总投资34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2万元。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现有职工25人,一班制8小时工作,年工作300天。项目供电、供暖、供水、排水依托市政设施。 | / | / | 1.废气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产生环节主要为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渗碳炉、台车炉和时效炉产生非甲烷总烃,渗氮炉产生非甲烷总烃和氨。 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旋风+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10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渗碳炉、渗氮炉、台车炉和时效炉产生非甲烷总烃和氨分别收集后经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102排气筒有组织。 根据“报告表”改扩建后抛丸废气排放口DA101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热处理车间合并废气排放口DA102非甲烷总烃排放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建设后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未收集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氨,其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氨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不新增生活污水,废水满足**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处理厂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pH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限值要求。 3.噪声 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抛丸机、风机等,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四周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4a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有抛丸尘和废钢丸等,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设备厂家直接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危废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库(****公司),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