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单位 | **** | 发文日期 | 2026-06-10 |
| 文号 | 时效 | 有效 |
| 芯禾****公司 |
| 项目名称:半导体器件专用零件项目 建设地点:****开发区城南园区聚能路1号5幢 环评机构:******公司 项目概况: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租赁现有厂房,购置、安装阳极氧化线、化学清洗线、纯水清洗线、****中心、****中心、高速钻孔机、超声波清洗机、线切割机床等生产及辅助设备119台(套),从事半导体器件专用零件制造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半导体器件专用零件5000件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表面处理线区域应设置在独立的封闭设施内,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研磨、抛光、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 厂界的颗粒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含氟废水及含镍铬废水经“微滤+超滤+反渗透膜+低温蒸发器”处理后冷凝水制纯水回用零外排;综合废水经“中和+絮凝沉淀+活性炭过滤器”预处理,含酸废水经“中和+絮凝沉淀”预处理后并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洁净室清洗水经二级RO处理后制纯水回用;地面冲洗废水并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上述经预处理达标后的综合废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处理厂集中处理。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脱脂废液、废电解抛光槽液、废酸液、废碱液、废退镀槽液、含铝废渣、含镍废液、废水处理污泥、废机油、废切削液、废包装桶、废包装袋、废树脂、废石英砂、废滤芯、废RO膜、蒸发浓缩液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阳极氧化区、化学清洗区、危废暂存间、废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化粪池、污水管道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他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按照《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减缓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体系建设,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及演练,落实组织体系、管理制度、设施物资、信息系统和区域联控(联动)机制等方面措施,提升环境风险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强化监测和管理工作,制定设备工程检修和维修制度,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并在雨水排口设置截断装置,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九)对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2220 邮箱:****@163.com
四、通讯地址:**市**市阳光大道1****中心2****环境局窗口,邮编214500。
拟稿:窦嘉勉 初审:张宁 复审:陆彬 终审: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