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审批
江苏-苏州-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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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1****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市)
发布日期: 2026-06-11 17:1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市千灯镇中节路198号

****

**金****公司

新购置注射成型机、机械手、干燥机等共计约10台/套设备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凸轮盘33万个、凸轮板28万个

1.该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活废水产生和排放。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3)排放;粉碎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注塑产生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表9标准;粉碎产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川崎机****公司工业机器人自动线加工项目

**省**市**市周市镇横新泾路7号

川崎机****公司

**绿****公司

现因公司发展需要,川崎机****公司拟投资1700万元人民币,依托租赁厂房建筑面积51203.08平方米,在已租赁厂房内进行技改。目前手动组装线共5条,可完成17000台工业机器人组装工作。为满足市场需求,追求更高、更稳定的品质,本项目拟新增一条工业机器人自动组装线,分担原项目手动组装线的3400台工业机器人组装工作,提升该部分产品的稳定性、精确度及清洁度。可减少组装失误,减少末端抖动,使工业机器人操作更平滑、可靠。该项目完成后,不仅提升了产品质量,还可作为展示现代智能制造技术的参观示范点,技改后,全厂项目产品种类及产品产能不变。

1.该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活污水及食堂废水。

2.该项目实施后,自动组装线废气、擦拭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分别经两套移动式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1、TA0012)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测试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原涂装燃烧废气合并后通过一根23米高排气筒(DA001)调整为分别经两套低氮燃烧装置(TA0004、TA0005)处理后通过两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敏感目标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公司智能家具生产项目

**市千灯镇南湾路东侧、善浦**侧、千灯浦西侧

****公司

******公司

拟购置开料机、喷枪、空压机等生产设备共计95台/套,年生产智能木质家具2万套、智能金属家具1万套

1. 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市千灯****公司,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喷淋塔、水帘幕及洗枪废水收集至废水处理回用系统,经汽浮+混凝絮凝+接触氧化+水解酸化+MBR膜+砂滤碳滤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前处理废****处理站,经pH调整+混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生化沉淀+混凝沉淀处理后接管至千灯****公司处理。COD、SS、石油类排放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

2. 该项目实施后,木材开料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软帘围挡收集后由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1#、2#、3#水性喷漆线产生的颗粒物、TVOC/VOCs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后由3套水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3根25m高排气筒(DA002、DA003、DA004)排放;4#UV喷漆线产生的颗粒物、TVOC、甲苯和二甲苯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水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喷砂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收集后由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喷粉产生的颗粒物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大旋风+滤芯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粉固化、5#水性喷漆线产生的TVOC、颗粒物经集气罩/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水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固化燃烧天然气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密闭收集后通过2根25m高排气筒(DA008、DA009)排放。涂装产生的的甲苯与二甲苯合计、TVOC、甲苯、二甲苯排放执行**省《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表1、2标准;开料、喷砂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固化燃烧天然气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其中废气排放口基准氧含量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5标准;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排放限值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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