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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虚假登记(备案)行政处理决定书
银审服撤登(备)字〔2026〕第103号
宁****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6日收到刘睿的申请,对你公司2016年10月26****公司设立登记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公司在登记时冒用了刘睿的身份信息及其丢失的身份证件,****公司登记。
2026年4月30日,我局通过宁****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拟撤销登记(备案)告知书》,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6年10月26****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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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