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大型医用设备(3.0T磁共振成像系统)集中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0-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联影****公司
地址:**市**区**路2258号
被投诉人 1 :**壮****交易中心
地址:****市星湖路22号
被投诉人 2 :****人民医院等9家医院
地址:**市**区**路6号等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1月24****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东软医疗”)涉嫌虚假响应招标实质性要求“▲4.6单FOV下独立射频接收通道数:≥96”,应废除其中标结果,判定为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东软医疗涉嫌虚假响应技术参数“4.12.14乳腺专用线圈独立线圈单元数≥16单元”,应废除其中标结果,判定为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3:投标人通用电气医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标不应享受最后报价给予10%的扣除。
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及其他投标人涉嫌未按照要求提供全部医疗器械注册及备案凭证,应判定为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5:中标供应商及其他投标人涉嫌未按照招标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有缺失或非合同一方(投标人),应扣除相应分数。
投诉事项6:中标供应商及其他投标人涉嫌未按照招标要求提供完整的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副本内页,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的规定,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事项1、2、3,投诉事项1、2、3终止处理。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6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6。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投诉事项5成立,但该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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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