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1日
展开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1日
各潜在供应商
关于“****医院全院共用碘伏、医用酒精等消毒类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本项目的澄清如下:
1、第三章 采购需求 二、技术要求-第5项“84消毒液”。
修改为:
| 5 |
84消毒液 |
★1、主要杀菌成份为次氯酸钠,有效氯含量4.05%-5.55% 2、可杀灭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白色念珠菌、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 3、用于一般物体表面消毒、果蔬、织物消毒、血液及粘液等体液污染物品消毒、排泄物消毒。 4、产品有效期≥1年。 |
500ml/瓶 |
瓶 |
18000 |
1.5 |
2、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九、技术规格响应表标书代写
修改为:
| 序号 |
货物名称 |
采购文件要求标书代写 |
供应商承诺响应内容 |
偏离说明 |
备注 |
| 1 |
复方碘酊消毒液 |
1、★净含量有效成分及含量:以碘和乙醇为主要有效成分,有效碘含量:18g/L-22g/L(W/V),乙醇含量:40%-50%(V/V); 2、适用范围:外用消毒剂适用于手术部位、注射和穿刺部位皮肤以及新生儿脐带部位完整皮肤消毒。 3、本品可杀灭化脓性球菌、****医院感染常见细菌(如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白色念珠菌等)。 4、执行标准:符合行业标准要求Q/371402DRT 002; 5、标志:产品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和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 6、产品有效期≥2年。 |
无偏离 正偏离 负偏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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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碘伏 |
1、★有效成分及含量:以碘为主要有效成分,有效碘含量:4.4g/L-5.0g/L(W/V); 2、适用范围:适用于皮肤消毒; 3、★杀灭微生物类别:可杀灭肠道致病菌、化脓性球菌、****医院感染常见细菌; 4、执行标准:符合行业标准要求Q/371402DRT 002; 5、标志:产品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和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 6、产品有效期≥2年。 |
|||
| 3 |
碘伏 |
1、★有效成分及含量:以碘为主要有效成分,有效碘含量:4.4g/L-5.0g/L(W/V); 2、适用范围:适用于皮肤消毒; 3、★杀灭微生物类别:可杀灭肠道致病菌、化脓性球菌、****医院感染常见细菌; 4、执行标准:符合行业标准要求Q/371402DRT 002; 5、标志:产品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和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 6、产品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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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95%医用酒精 |
1.应符合最新版《消毒管理办法》要求。 2、感官要求,外观无色透明,气味具有乙醇固有香气,无异嗅 3、★主要成分指标乙醇含量/(V/V):95%±5% 4、微生物杀灭试验指标及适用范围: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有杀灭作用,用于物体表面消毒 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要求。 6、标志: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和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 7、产品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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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84消毒液 |
*1、主要杀菌成份为次氯酸钠,有效氯含量4.05%-5.55% 2、可杀灭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白色念珠菌、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 3、用于一般物体表面消毒、果蔬、织物消毒、血液及粘液等体液污染物品消毒、排泄物消毒。 4、产品有效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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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75%医用酒精 |
1.符合最新版《消毒管理办法》要求。 2、感官要求,外观无色透明,气味具有乙醇固有香气,无异嗅 3.乙醇:主要成分指标乙醇含量/(V/V):70%---80%。 4、微生物杀灭试验指标:可灭杀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白色念珠菌符合相关标准。 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要求。 7、标志:产品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和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 8、产品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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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75%医用酒精 |
1.符合最新版《消毒管理办法》要求。 2、感官要求,外观无色透明,气味具有乙醇固有香气,无异嗅 3.乙醇:主要成分指标乙醇含量/(V/V):70%---80%。 4、微生物杀灭试验指标:可灭杀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白色念珠菌符合相关标准。 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要求。 6、标志:产品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和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 7、产品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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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原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此澄清文件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顺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请供应商及时下载;需潜在供应商书面回执且未及时主动回执的,视作其已收悉本澄清文件。
联系方式:
单位:****
地址:**市**区蜀鑫路69号********基地)706室
项目联系人:陈刚
电话:18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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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