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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30% |
|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1285.714300万元 | ||
| 拟新增投资人数量 | 1位 | 拟增资价格 | 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募集资金用途 | 补充营运资金 |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接受增资条件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各方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则增资达成。 增资终结条件: 1、投资方不符合增资方增资需求; 2、投资方与增资方未能签署《增资协议》; 3、增资方提出项目终结申请。 |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原股东与新增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 |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本次增资完成之后的全体股东按照届时的持股比例享有。 2、其他详见**联交所备查文件。 | ||
|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 | **中车****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股权明晰、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本次增资经****批准,申报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交易所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增资操作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 ||
| 基本情况 | ||||||
| 名称 | **中车****公司 | |||||
| 住所 | **市**区石板滩镇**现代农机产业园川丰路39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刘振华 | 成立日期 | 2017-08-10 | |||
| 注册资本 | 3000.000000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0114MA6DFQCD54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经营范围 | 轨道交通装备电气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检修、技改、维保;交直电传动电力机车和内燃机车的微机控制柜、整流柜、空调电源检修;大功率交流电传动机车、动车组、轨道工程机械、城轨车辆电气系统修理;新能源汽车销售及关键配套件生产、销售;光伏、风力发电系统关键配套件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7 | |||
| 股权结构 | ||||||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 1 | **中车****公司 | 100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 项目/年度 | 2025 | 2024 | 2023 | |||
| 资产总额 | 9730.115479 | 14384.089900 | 34371.883076 | |||
| 负债总额 | 5781.101446 | 9724.659339 | 30275.037845 | |||
| 所有者权益 | 3949.014033 | 4659.430561 | 4096.845231 | |||
| 营业收入 | 1180.492022 | 19369.670205 | 19609.295188 | |||
| 利润总额 | 380.791557 | 781.563033 | 650.549124 | |||
| 净利润 | 307.461926 | 629.909991 | 539.860847 | |||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1********929930X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 关于**所所属**中车****公司增资扩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投资方应具备轨道交通装备领域投资经验。 3、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资。 4、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5、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增资方将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发布期内向**联交所提交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信息发布截止前按公告要求缴纳保证金****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投资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接受增资条件。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本项目仅接受货币出资,币种为人民币。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本次增资完成之后的全体股东按照届时的持股比例享有。 3、增资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意向投资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方指定账户,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增资协议》签署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由**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账户。意向投资方未成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方若以不了解增资方的现状及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不签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由该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接受增资方对我方进行尽职调查,同意配合并按照增资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若本方成为本项目最终投资方,自增资方完成本次增资****管理部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未经增资方其他股东同意,本方不得将持有的增资方股权转让、质押给第三方,不得将持有的增资方股权委托第三方管理。 6、意向投资方在成为最终投资方后,须按照最终投资金额的0.1%****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 保证金设定 | |||||||||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保证金额/比例 | 550万元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本项目公告期内交纳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 如意向投资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增资方可以以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投资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意向投资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2)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3)如本次增资进入择优遴选程序,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 (4)违背其在投资意向登记时提供的书面承诺的; (5)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价款的; (6)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2、其他约定: 意向投资方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增资协议》签署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由**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账户。未成为最终投资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 ||||||||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自联交所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增资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将投资方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如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因素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金额和价格。 2、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构成及实际控制人背景、行业地位、主要业务、财务状况、投资能力等。 3、意向投资方与增资方在主营业务及发展战略上的互补和协同程度,包括但不限于: (1)与增资方具有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在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价值观等方面的契合度高的优先; (2)能够为增资方提供行业**支持的优先; (3)认同增资方项目运营思路的优先。 4、意向投资方充分尊重、****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考虑和安排,能够积极协同、配合增资方对重大项目的管理要求的优先。 | ||||||||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