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2026-2027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 | 项目编号 | **** |
| 标段名称 | ****2026-2027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 | 标段编号 | ****-01 |
| 变更澄清类型 | 澄清补遗/招标(预审)文件变更 | ||
| 澄清答疑内容 |
各潜在投标人: 我方于2026年6月5日至6月9日收到各潜在投标人提交的关于****2026-2027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函,对于函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核实,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 (一)质疑事项内容 《商务标评审标准》7食材检测“提供带有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同一类别的检测报告,仅限提供一份检测报告)及提供该检测报告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 ( http://cx.****.cn/)的查询记录截图”;8种植基地“提供2026年1月1日以来带有CMA和CNAS标志的有效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能体现要求的检测项目)扫描件及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 http://cx.****.cn/)的查询的检测报告信息截图”。 事实依据:**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 (http://cx.****.cn/)检验检测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栏显示:本功能正在升级改造之中。报告查询请联系出具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对相关信息真实性负责。(质疑事项内容概括如上,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二)答复意见 重复同类问题答复如下,经核实研究,**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http//cx.****.cn/)中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处于升级改造中,无法查询,暂不提供线上查询服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为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参与投标,现删除评分项目中“及提供该检测报告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http//cx.****.cn/)的查询记录截图”。 二、关于质疑事项2 (一)质疑事项内容 招标文件限定“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营养配餐员或营养师证书”,属于不合理限制性条款,设置准入壁垒。该类证书已停止核发,条款客观上无法履行。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改革相关政策,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已于2016年退出人社部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门已全面停止上述证书的考核、发证工作。目前市场内合规有效的营养类专业证书,均由人社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权威学会核发,不存在人社部门现行有效证书。(质疑事项内容概括如上,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二)答复意见 重复同类问题答复如下,经核实研究,营养师证不再由人社部门直接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转为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该评分项修改为:具有营养配餐员或营养师证书的,得1分。 三、关于质疑事项3 (一)质疑事项内容 事实与理由: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除提供有效期内“菜篮子”基地认定证书外,还需额外提供评审****基地名单通知及体现投标人名称的名单截图,该附加要求不合法、不合理。(质疑事项内容概括如上,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相关请求:要求删除招标文件“****基地认定证书”这一条款。 (二)答复意见 经核实研究,“菜篮子”基地企业兼具质量安全、稳定供应、政策扶持、品牌溢价和投标竞争五重核心优势,既是政府民生保障体系的骨干力量,也在市场化采购中占据明显的综合实力优势。“菜篮子”基地认定侧重于综合实力需求,且“菜篮子”基地认证是和本次采购的食材质量和食品安全有明确关联,对项目实施有重要的影响。认定证书均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认证规范,认证规范没有歧视性,不针对特定企业,任何企业均可自由自愿申请认证,在食材质量管控、溯源管理、应急保供、规模化稳定供货方面具备保障性,契合本项目食堂食材配送 “安全优先、供应稳定、品质可控”的核心履约需求。要求同步提供官方名单通知及截图,仅为辅助核验证书真实性、有效性,属于评审环节常规佐证材料,未增设额外资质门槛,未加重投标人不合理负担。因此该评分项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质疑事项4 (一)质疑事项内容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标准》6.“配送场所面积”中的租赁配送场所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应涵盖本项目服务期)及出租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和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关系的核心是租赁合同,只要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投标人只需证明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配送场所的使用权, 无需证明出租方对该场所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实践中大量合法租赁场景无法提供产权证明: 转租情形:次承租人无法获得原始产权人的产权证明; 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可能仅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无不动产权证; 政府划拨土地上的建筑:出租方仅有使用权,无产权证明; 历史遗留建筑: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但有合法的建设审批文件。(质疑事项内容概括如上,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相关请求:此评分项建议修改为“租赁配送场所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应涵盖本项目服务期)及出租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二)答复意见 经核实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产权证明是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法律凭证,具有法律效力,是对房屋权属的合法性和房屋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关于“建设用地”的规定,使用集体土地建设,需按照法定程序获得相关的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章的规定,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涉及不动产重大事项应当由集体成员决定;根据《****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针对未取得相关建设许可材料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等。若无相应的产权证明,出租人对租赁房屋是否拥有合法的出租权以及租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均无法确保,更加难以证明投标人拥有对冷库及配送场所拥有合法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实际需要的合理性,是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质疑事项5 (一)质疑事项内容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基地的农产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属于不合理限制性、歧视性条款,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本项目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核心履约目标是保障食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现食材新鲜、配送及时、仓储消杀规范、溯源体系完整、台账管理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现行法律法规,食堂团餐、食材配送类项目无任何强制性规定要求投标人必须配****基地,也未强制要求供货农产品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质疑事项内容概括如上,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相关请求:删除招标文件中“****基地的农产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这一条款。 (二)答复意见 经核实研究,有机产品认证与食堂食材配送项目的食品安全保障核心目标密切相关,该认证为开放性的第三方自愿性认证,未对供应商规模设置限制,允许自有或**方式,不构成歧视或排斥中小企业,且食堂食材直接关系就餐人员身体健康,有机产品在农残、重金属、生产管控等方面标准高于普通农产品,将有机产品认证纳入评审,是对食材品质、食品安全的择优考量,与本项目核心履约目标高度相关。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质疑事项6 (一)质疑事项内容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 (质疑事项内容概括如上,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相关请求: 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标准》2.“认证体系”中的7.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生鲜农产品供应商星级认证证书(五星级)或生鲜农产品供应商服务规范体系认证证书(五A级)的得0.75分。此评分项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生鲜农产品供应商星级认证证书(五星级)或生鲜农产品供应商服务规范体系认证证书(五A级)或生鲜农产品配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生鲜农产品配送服务认证证书的得0.75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实研究,该评分项要求“生鲜农产品供应商星级认证证书(五星级)或生鲜农产品供应商服务规范体系认证证书(5A级)”认证考量的是供应商企业实力、服务及配送方面的综合能力,质疑方建议的仅是配送管理方面的范畴。五星级或5A级证书直接对应《生鲜农产品供应商星级评价规范》中的最高等级,最能体现供应商在生鲜农产品配送领域的综合服务能力,与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需求高度相关;而“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等名称侧重管理流程或服务过程,与“供应商星级评价”在评价维度和等级划分上并非完全等同,不能简单替代。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7
(一)质疑事项内容 事实和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质疑事项内容概括如上,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相关要求: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标准》2.“认证体系”中的8.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应急预案管理能力评价认证证书的得0.75分。此评分项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0.75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实研究,关于质疑人所提的****总局认证监管司《认证规则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中所谓“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主要情形:认证证书名称是评价证书”的说法,系质疑人对该政策文件的误读和扩大化适用。该证书系依据《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突发事件响应要求》认证的,具有明确的认证标准和依据,该要求是2019年6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要求供应商具备应急预案管理能力评价认证证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食材配送涉及仓储、物流、配送等多个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如配送车辆事故、冷链中断、食品污染等)的风险客观存在,供应商的应急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项目履约风险的管控效果,与项目履约能力具有实质性关联。将该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有助于采购人筛选出具备体系化应急管理能力的优质供应商,确保配送服务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响应、有效处置。该条款未指向特定认证机构、未限定特定证书,面向全市场合规认证证书开放,无倾向、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不属于不合理限制性条款。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八、关于质疑事项8 (一)质疑事项内容 关于招标文件中“****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菜篮子"基地认定证书”、“****基地的农产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是****基地 (二)答复意见 经核实讨论,招标文件中“****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菜篮子’基地认定证书”与“****基地的农产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两项要求,不强****基地。即:****基地同时满足两项证书要求,****基地分别满足相应证书要求,均予以认可。 此外,我方为国有企业,属于“企业法人”,不属于《****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条所规定的适用主体(即“****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因此我方****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因我方采取招标的方式采购本项目,故本项目的采购行为应当受招投标法律体系的规定约束各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应当依据招投标法律体系的规定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相关事项已作修改,请各潜在投标人以最新的招标文件为准。如质疑人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小组提起异议。 **** 2026年6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