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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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大学小和山****学区10台食品自助售卖机点位投放权出租
项目编号:****
挂牌价格
| 20.00 万元/年 |
出租面积
| 共计约15平方米,**省**市**区留和路318号、359号,东和公寓1-9#****学区指定位置,合计10台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6-12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6-18 |
出租标的地址
| **市**区留和路318号、359号 |
交易机构
| 注册、报名、竞价辅导请联系 400-****-3939 |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状态 |
空置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取得产权证,证载****大学,证载权利性质为划拨/自建房,用途为科教用地/生活辅助楼、学生宿舍、食堂、后勤综合楼。产权方已将该房产出租给****经营(租赁截至日期为2031年3月31日)。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无。 4.是否设立居住权:无。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意向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 |
| 联系人 |
姚老师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1-****0990 |
| 联系地址 |
**市**区留和路318号 |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0.00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租期内每年租金不递增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放置食品自助售卖机(不含碳酸饮料、牛奶、水果等)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2万元。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由承租方承担,水、电费按照场地使用费的10%计费,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6.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0.意向方一旦提交报名,即代表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披露内容,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决定接受全部资产租赁公告之内容,并作出如下承诺: (1)意向方已清晰了解并认可本项目所涉不动产的权属证明状态及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若该不动产已取得不动产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等),意向方认可其登记的性质、用途可能与成交后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不符,并接受该等不符; (2)基于上述认可,意向方承诺对由此导致的所有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策、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要求、产权瑕疵、违建认定等导致房屋无法交付、无法使用、被拆除、被处罚、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情形)承担全部责任,不会因此拒绝支付交易服务费、拒绝签订租赁协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由此提出合同无效、合同解除,或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出租方、浙交所或相关方对意向方予以任何赔偿、补偿等。 11、合同期限内,因经营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承租方中途退租的因提前三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商铺租赁终止合同,按流程办理退租手续。租金、水电费、履约保证金等费用按实际租用时间计算。如未书面申请,未按规定办理退租流程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12、该出租场地仅用于放置食品自助售卖机,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场地用途变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13、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另外出租其拥有的场地,用途同本项目(出租****商铺经营项目相同的业态),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提出变更合同或暂停执行合同。****商铺经营项目,与出租****商铺存在同业竞争的风险。 14、本次招租区域仅用于投放食品自助售卖机,承租方投放的食品自助售卖机只允许经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不含碳酸饮料、奶制品、水果等),不可销售酒精或酒饮料,不得销售香烟。承租方投放的产品要选择正规渠道的供货商进行供货,对供货商资料及商品质检报告等资料备案造册。承租方不得经营违法以及假冒伪劣产品,所售货物必须保证为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的合格产品和有效期内的产品。如出现任何与食品有关的问题,承租方负完全责任,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租方认为承租方所经营的产品不符合招租要求,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整改。 15、承租方投放的食品自助售卖机内,饮料类货品占比不得超过售卖机内容积的20%空间。 16、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出租方指定的经营场地投放食品自助售卖机,守法经营,具体摆放位置根据实际情况且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放置。食品自助售卖机机身不得张贴或发布与经营产品无关的广告。食品自助售卖机需支持当前主流的支付方式(如:支付宝、微信等)。 17、承租方不得在自助售卖机机身表面张贴、喷涂、悬挂与本机售卖商品无直接关联的广告标识、图文内容;所搭载运营的APP软件界面,严禁加载各类金融相关产品的推广广告及营销链接。 |
| 租期 |
首次合同期三年,合同期内考核合格的可续约至2031年3月31日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执行标准:提供营业执照】 2.意向方报名时须取得《经营方案确认函》【执行标准: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倒数第二个工作日15:00前向出租方书面递交商业计划,内容包括且不****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运营经验(提供合同、照片),业态定位、运营方案、营销模式,如出租方认为相关证明资料仍不能有效证明的,可要求意向方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取得《经营方案确认函》】。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标书代写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银行,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4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公告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则**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按照4个延期周期数延期。 3.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一个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标书代写 |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刘经理 |
电话 |
400-****-3939 |
| 传真 |
|
邮箱 |
|
| 地址 |
**省**市上****东路332号**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www.****.com |
附件(6)
5.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下载预览
1.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下载预览
2.实地勘察证明.docx下载预览
3.授权委托书.docx下载预览
4.租赁合同样稿.docx下载预览
6.特别事项约定.docx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