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公司:
你司《高新区项目全流程审批申请表(四段一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2024P22地块(佰翔南地块)开发项目(项目编码:****)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力、天然气、柴油,耗能工质为新鲜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413.56吨标煤(当量值)、3150.40吨标煤(等价值),其中:耗电量为1033.71万kWh,折当量值为1270.43tce、等价值为3007.27tce;天然气用量为11.76万Nm3,折合标煤142.80tce;柴油用量为225kg,折合标煤0.33tce;用水量为14.36万t,折合标煤36.92tce(不计入能耗)。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8年3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占**市“十五五”能源增量控制数比例:m=3150.40÷****000=0.11,m<1,****中心评审指标判定本项目能源消费对**市能源消费影响较小。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后报送我局。凡未形成验收报告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节能主管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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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