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山河金属表面处理(新乡)有限公司山河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智能化示范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河南-新乡-封丘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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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山河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6-12 09:34

****环境局

关于《****山河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批 复

新环书审〔2026〕12号

****:

你单位上报的由******公司环评工程师徐贵良主持编制完成的《****山河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环境局**分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含镍废水、含镉废水、含铬废水、混合重金属废水分别经各自的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含氰废水、焦铜废水、综合废水经各自的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进入混合废水处理系统+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处理产生的浓水与经过预处理的阳极氧化废水、高浓度废水进入外排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破络+混凝+沉淀 )处理,处理后与生活污水进入生化系统(处理工艺:A2/O)处理,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锅炉排污水通过厂区总排口排放。总排口外排废水经管网进入**县****公司进一步处理。总排口废水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县****公司收水标准要求。

2、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表面处理生产线含氰废气采用两级氧化吸收塔处理,含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NOx)废气采用两级碱喷淋塔处理,镀硬铬线反克及镀铬工序产生的铬酸雾废气采用两级凝聚回收塔处理,镀银线退镀工序、镀铜镍铬线镀铬工序、化学镀镍线和镀镍线的钝化工序及整体生产线产生的含铬酸雾、硫酸雾、氯化氢废气采用凝聚回收塔+两级碱喷淋塔处理,废气排放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喷粉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喷粉固化废气和电泳及烘干废气分别采用各自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废气排放须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要求。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89-2021)要求。污水处理站酸性气体采用碱喷淋塔处理、含氰废气收集至两级氧化吸收塔处理,盐酸储罐废气采用两级碱喷淋塔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碱喷淋装置处理,上述废气排放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采用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废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食堂废气采****设备处理,废气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 - 2001)。

3、噪声:施工期采用降噪措施后,厂界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标准限值。营运期对高噪声设施采取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事故环境风险防范,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 73.3873t/a、总磷0.7339t/a、重金属0.1774t/a,颗粒物2.5998t/a、SO2 0.4451t/a、NOX 2.9292t/a、VOCs0.5594t/a。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6年6月1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人民东路甲2号,邮编:453000

联系电话:0373-****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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