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杭政〔2026〕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年)》。**历史**保护范围西至莫干山路—古**—环**路—**路—**路,北至密渡桥路—京杭大**外缘绿地,**贴**外缘绿地,南至中河外缘绿地—沪杭铁路,总面积约17.55平方公里。**历史**内划定**南路—十五奎巷、**坊、**中路、五柳巷、小营巷、思鑫坊、湖边邨、**坊8片历史文化街区。
二、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保持和延续传统风貌,控制好建筑高度和景观视廊,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充分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和形象。
三、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依据,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要将保护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加强相关规划与保护规划的衔接。加快历史建筑公布、挂牌、测绘建档工作,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四、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指导相关单位严格组织实施保护规划,健全保护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省建设厅、省文物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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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