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声明
******公司就“**5万吨/年铝型材生产线一期项目大门、围墙、设备间工程”,仅刻制项目部项目章一枚,用途限定为该项目开竣工资料及计量支付相关业务。现该印章已于2024年07月01日遗失。
就本项目,我公司仅刻制此一枚项目章,自遗失之日起,该印章作废。凡冒用此印章,或出现其他任何形式的、以本项目名义刻制的类似印章,****公司所为,我公司均不予认可,亦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公司
2026年6月11日
公告
******公司:
本委受理程**诉******公司劳动纠纷一案(银西劳人仲字〔2026〕158号)于2026年5月14日审查立案。因无法****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期限最后一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市**区****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地址:**山路与丽子园北街交汇路向北100米,西****指挥中心三楼,电话:****002)。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在开庭之日起第五日至第十日送达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市**区****委员会
公告
******公司:
本委已受理杨怀义诉******公司工伤争议(银兴劳人仲案字【2026】963号);因你单位无法直接送达,且拒签邮政快递,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为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即2026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市**区玉皇阁北街银河巷25号二楼**区****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取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市**区****委员会
注销公告
****幼儿园(代码:****0181MJX267556E,法定代表人:李娟),因幼儿园长期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经研究决定,申请注销登记。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特此公告。
****幼儿园
2026年6月10日
注销公告
灵****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0181MJX262616Y】,****机关申请注销,请与本单位有债权债务的单位及个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单位办理清算手续。特此公告。
灵****协会
2026年6月11日
注销公告
******发行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81MJX268022R】,****机关申请注销,请与本单位有债权债务的单位及个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单位办理清算手续。特此公告。
****发行中心
2026年6月11日
注销公告
****护理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81MJX26809XL】,****机关申请注销,请与本单位有债权债务的单位及个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单位办理清算手续。特此公告。
****护理中心
2026年6月11日
注销公告
****护理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81MJY427443T】,****机关申请注销,请与本单位有债权债务的单位及个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单位办理清算手续。特此公告。
****护理中心
2026年6月11日
注销公告
灵****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0181MJX****434】,****机关申请注销,请与本单位有债权债务的单位及个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单位办理清算手续。特此公告。
灵****协会
2026年6月11日
注销公告
******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81MJY024353G****机关申请注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请与本单位有债权债务的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特此公告。
******服务中心
2026年6月11日
注销公告
****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0MGX224652U),****机关申请注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请与本单位有债权债务的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特此公告。
****协会
2026年6月11日
施工公告
哈燃集团承建的**市燃气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燃气中压管网改造工程计划于2026年6月12日起对
1、泰康街(**路-**路)段进行天然气改造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给市民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公告
张春峰(身份证号:371100********0316):
****法院受理的原告杨永与被告张春峰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作出(2021) 宁01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申请人未按该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号:(2023) 宁01执700号),本案已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债权人杨永与虞智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债权人将其对张春峰享有的(2023) 宁01执700号执行裁定书项下的全部债权(含本金人民币****804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转让给虞智明。
受让方虞智明已经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行使债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现通知债务人张春峰上述债权转让之事实,并请债务人张春峰立即向受让方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全部义务。
特此公告。
虞智明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