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产**勘查方案如何编制、审查
目前矿产**勘查方案编制和审查,执行《矿产**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省矿产**勘查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相关文件******厅官网,在政务服务矿产服务指南栏目内,查阅《**省矿产**勘查方案临时服务指南》获取。
2.矿产**勘查方案如何报审
******厅勘查许可证审批权限内的矿产**勘查方案审查,审查单位原则上通过**省自然**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县级、市级自然**主管部门上传或省厅上传)接收探矿权申请人报送的勘查方案审查申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省厅接卷并受理后****研究中心评审。
3.矿产**勘查方案审查时限要求
方案评审时限要求:自受理方案评审申请至完成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办理评审过程**案修改及复核时间不计入时限;方案编制单位时限要求:累计修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当第一次修改完成后****研究中心反馈至专家进行复核,专家如果提出二次修改,第二次修改时长与第一次修改时长进行累计)。
4.矿产**勘查方案需要审查的情形
审查单位应对申请人办理勘查许可证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及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含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和勘查方案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时提交的勘查方案,以及新设非金属露天矿山财政出资前期勘查项目市县编制的勘查方案进行审查。
因变更勘查方法手段、工程部署等,矿业权人根据需要编制《矿产**勘查方案》的,审查单位可以依申请对勘查方案进行审查。
5.勘查方案重大调整包括哪些情形
勘查方案重大调整是指原《勘查方案》或《勘查实施方案》未设计钻探、坑探方法手段的情况下,在实际勘查工作中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
6.以往审查的勘查实施方案是否需要按照新要求重新编制勘查方案
自《**省矿产**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发布之日起,已完成审查的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可以继续使用;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按照本指南要求进行审查。
7.勘查方案编制原则是什么
探矿权人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部署、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绿色勘查的原则。
8.勘查工程部署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合理确定勘查类型和勘查工程间距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赋存特征,以满足勘查工作程度需要、达到勘查目的为准则,选择适当、有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勘查方法和手段,遵循地质找矿规律,循序渐进,按相应勘查工程间距部署勘查工程(如果确定为Ⅱ类型必须满足三条线六个工程的原则),对矿床进行整体控制。
9.勘查工作布署是否可以分年度安排工作量
《**省矿产**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未明确要求。
10.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如需继续开展勘查工作,是否可申请探矿权延续
根据《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文)要求,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需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
技术篇11.勘查类型如何确定
矿床勘查类型应根据主要矿体,即作为未来矿山主要开采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矿体的特征确定。建议参照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勘查类型。
12.矿产**勘查方案延续时如何确定勘查面积
依据《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非油气已提交**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
13.合并或跨阶段提交勘查成果时勘查工作应注意什么
勘查工作按《固体矿产**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划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一般应按阶段循序渐进地进行。合并或者跨阶段提交勘查成果时,也宜参照勘查阶段要求分步实施。如未开展普查工作,直接进入详查时,详查设计过程中,宜先考虑普查工作如何布置,再考虑详查工程如何布置;工程施工时宜先施工普查工程,待普查工程施工结束后,总结优化设计,再施工详查工程。
14.勘查时如何把控矿体的控制程度
勘查时应全面了解勘查范围内矿体的总体分布范围和相互关系及勘查阶段。对出露地表的矿体边界应有工程控制;对较大的基底起伏、无矿带,破坏矿体及影响开采的构造、岩脉、岩溶、盐溶、泥垄、泥柱、陷落柱、老窿,以及**(井田)边界构造等的产状、规模应有工程控制;对纳入正式开采设计对象的独立小矿体,一般不应少于6个工程控制(符合“三条线原则”:最少3条勘探线、每条线不少于2个工程);对可以随主矿体同时开采的小矿体应适当控制;对拟地下开采的矿床,应按勘查类型确定的工程间距重点控制主要矿体的两端、顶底板和延伸情况;对拟露天开采的矿床,应系统控制矿体四周边界和采场底部矿体的边界;对主要盲矿体,应注意控制其顶部边界。
15.对共生矿产的勘查控制程度要求
根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要求,对设计**量规模达到中型及以上的同体共生或异体共生矿产,应与主矿产统筹考虑部署勘查工程;其勘查工作程度,详查阶段一般应达到相应矿产勘查规范规定的详查工作程度要求,勘探阶段根据相关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设计**量规模为小型的共生矿产,视控制主矿产的工程对其控制情况及实际需求设计控制工程。对增列矿种的,除政策允许外,还应使共生矿种整体达到详查程度,不能以矿体规模大为由实行分区勘查。
16.普查阶段对综合勘查有何要求
普查阶段,通常利用主要矿产控制工程对同体共生矿产一并勘查,并根据共生矿产的矿种勘查规范进行评价,对不能利用主要矿产控制工程进行控制的异体共生矿产,通常采用稀疏的取样工程控制。
17.详查探阶段对综合勘查有何要求
详查阶段,对于**量规模达中型及以上的共生矿产,勘查程度应达到共生矿产的矿种勘查规范规定的详查程度要求。**量规模为小型的同体共生矿产及可利用主要矿产工程控制的异体共生矿产,一般利用主要矿产工程进行控制,并按该共生矿产的矿种勘查规范进行评价。**量规模为小型且不能利用主要矿产工程控制的异体共生矿产,应施工稀疏取样工程,并按该共生矿产的矿种勘查规范进行评价。
18.勘探阶段对综合勘查有何要求
勘探阶段,对于**量达中型规模的非煤共生矿产,控制程度应达到共生矿产的矿种勘查规范规定的详查程度要求;对于**量达大型规模的非煤共生矿产(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第三类矿产”除外)及中型以上的煤炭矿产,控制程度应达到共生矿产的矿种勘查规范规定的勘探程度要求。
19.对伴生矿产的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有何要求
各勘查阶段均应对矿床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对伴生矿产一般利用控制主要矿产的工程进行控制,对达到综合评价参考指标且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够回收利用的伴生矿产,应开展综合评价并研究提出综合回收利用方案;对虽未达到综合评价参考指标或未列入综合评价参考指标,但可在矿石加工选冶过程中单独出产品,或可在某一产品中富集达到计价标准的伴生矿产,应研究提出综合回收利用途径,并进行相应的评价。
20.对绿色勘查方法手段有何要求
《矿产**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对绿色勘查提出了明确要求,方案应有针对性阐述拟采取的绿色勘查方法手段及相应措施、标准规范,阐述勘查活动结束后的清理恢复等部署安排。勘查区域内存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需要重点说明。
21.物探工作布置应注意哪些事项
目标地质体(矿体)规模及与围岩的物性差异是物探工作的基础。方案编制之前应收集有关的物性资料,进行踏勘,根据矿体特征、自然地理等条件,选择合适的物探方法(组合),开展方法有效性试验,选择较好的技术参数。具体参照相关规范执行。
22.化探工作布置应注意哪些事项
化探工作应根据工作目的、矿床特征、地球化学景观、勘查阶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工作方法。方案中应明确样品采集,分析元素,分析方法等技术要求。具体参照相关规范执行。
23.钻孔岩芯基本分析样品采集应注意哪些事项
样品采集应有代表性。钻孔岩芯基本分析样品应合理确定基本样长。同一件样品不应跨越不同孔径的岩芯;原则上不应跨越岩芯采取率相差超过15%的回次;布置样品应充分考虑岩芯矿化强弱分布情况,结合岩芯的主要标志面的倾斜方向,合理标识样品锯(切)样线,尽可能保证岩芯样与留存的样品矿化特征一致。样品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差值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4.金矿样品加工应注意哪些事项
金矿样品加工过程,应注意矿石中金的粒级。如果矿石中金的粒级属于微粒、细粒时,样品加工可采用一般岩矿样品加工流程,按切乔特公式缩分。如果矿石中含有粗粒金、巨粒金时,应将原矿样直接碎磨至分析需要的粒度(一般为-200目),整个加工过程不缩分、不过筛。样品加工损失率不大于5%。
25.****铁矿钻孔需不需设计三分量磁测井
****铁矿钻孔对磁测井不做统一要求,但是对于矿体边部探边摸底的钻孔应当设计三分量磁测井。
26.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样品的采集应注意什么
样品采集前,应与试验单位密切配合,必要时征求项目开发咨询设计单位意见,共同编制采样设计书。采样时应考虑矿石类型、品级、结构构造和空间分布的代表性。当矿石中有共、伴生有用组分时,应一并考虑采样的代表性,以便试验时了解其综合回收的工艺流程。
27.体重样品的采集应注意哪些事项
体重样应按矿石类型和品级分别采取,并应在空间分布上和数量上具有代表性。小体重样品应在野外蜡封,每种主要矿石类型或品级的样品数量不少于30件。对疏松或多裂隙孔洞的矿石(如氧化矿石、风化壳型矿石等)应按矿石类型或品级各采取2件~5件大体重样品,测定大体重值,用于校正小体重值或直接参与**量估算。金属、非金属矿石小体重样品的体积一般为60cm3 -120cm3,大体重样品的体积一般不小于0.125 m3。普查阶段确实不具备采样条件时,体重样的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测定矿石体重应同时测定样品的主元素品位、湿度和孔隙度(氧化矿石),当体重值与某元素的含量有相关性时,应分析该元素的品位。当湿度>3%时,应对体重值进行湿度校正。
28.勘查方案中内、外检样品取样方法及数量要求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规定:凡参加矿体圈定、**量估算的基本分析、组合分析结果,均需进行内、外检;物相分析结果应酌量进行内、外检。基本分析、组合分析结果的内、外检应分批、分期进行。
同时《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GB/T 33444-2016)中规定:抽送内、外部检查样品需考虑各品级的代表性,岩石全分析以及低于边界品位(包括综合工业指标中的边界品位)的样品,一般不做内、外部检查,必要时可做少数样品的检查。基本分析内检样由原送样单位从基本分析粗副样中按边界品位(包括综合工业指标中的边界品位)附近及以上样品总数不少于10%的数量抽取(单矿种勘查规范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组合样品内检样品的数量应不少于组合分析总量的5%。基本分析外检样由原送样单位从内检合格的基本分析正余样中按基本分析样品总数的5%抽取。
29.勘查方案中关于疏松多孔的矿石大体重取样方法及数量要求
《固体矿产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规定:对疏松或多裂隙孔洞的矿石(如氧化矿石、风化壳型矿石)应按矿石类型或品级各采取2件~5件大体重样品,测定大体重值,用于校正小体重值或直接参与**量估算。
依据**省目前涉及主要矿种,《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铁、锰、铬》(DZ/T 0200-2020):对疏松或多裂隙孔洞的矿石(如氧化铁、锰矿石等)还应按矿石类型或品级各采取2件~5件大体重(大体积质量)样品,测定大体重值,用于校正小体重值或直接参与**量估算。《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铜、铅、锌、银、镍、钼》(DZ/T 0214-2020):对疏松或多裂隙孔洞的矿石(如氧化矿石、风化壳型镍矿石等)应按矿石类型或品级各采取2件~5件大体积质量(大体重)样品,测定大体重值,用于校正小体重值或直接参与**量估算。《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铝土矿》(DZ/T 0202-2020):对疏松或多裂隙孔洞的矿石(如砂状、蜂窝状铝土矿石)还应按矿石类型或品级各采取2件~5件大体积质量样,用于校正小体重值。《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岩金》(DZ/T 0205-2020):松散或多孔隙(裂隙)矿石应采集不少于3个大体重样(体积一般不小于0.125m3),测定大体重值,用于校正小体重值。《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石灰岩、水泥配料类》(DZ/T 0213-2020):对于水泥配料,当矿石呈松散状态时,应采取大体积质量样,规格为50cm×50cm×50cm。《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硅质原料类》(DZ/T 0207-2020):砂类矿应测定大体重,按矿石类型或品级各采取2件~5件大体重样,并尽可能保持原状。《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石墨、碎云母》(DZ/T 0326-2025):大体积质量样按矿石类型采集2件~5件有代表性的大体积质量(体重)样品,对小体重质量进行校正。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稀有金属类》(DZ/T 0203-2020)、《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菱镁矿、**岩》(DZ/T 0348-2020)等也都有此类规定,对专项规范与总则不一致的,以专项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