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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124MA2WLF304Y | 建设单位法人:阮德新 |
| 阮德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开发区经三路88号标准化厂房5#厂房 |
| 年产200万套光伏逆变器和1000万套车载屏模组背板镁铝结构件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7-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25-C3825-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8.310278 纬度: 32.139444 | ****机关:******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5-11 |
| 全环评〔2024〕4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124MA2WLF304Y001Q |
| 2022-08-1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000 |
| 175 | 运营单位名称:**** |
| ****1124MA2WLF304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99780XY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99780XY | 竣工时间:2025-09-17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5-1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1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部分压铸机配套保温炉使用电加热,不再使用天然气,故天然气用量减少,天然气燃烧废气的产生量减少。②切边/锯切工序使用与水调配后的切削液,直接作用在锯切点,可减少锯片与铝材之间的摩擦,降低粘铝、卡铝风险,提高锯切精度;同时切削液通过吸热和导热作用降低锯片和铝材的切割温度,防止高温导致材料变形或刀具损坏。此工序不再产生锯切废气,锯切过程中产生的金属屑S1-4,随切削液流出,经过滤收集后切削液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会产生废切削液S1-3。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附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者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经压榨、压滤、过滤或者离心等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或者压块,符合生态环境相关标准要求,作为生产原料用于金属冶炼,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故切边/锯切过程中产生的金属屑,如可除油达到不滴漏后打包,委托利用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否则需作为危废处置。③过砂工序采用设备自带水帘除尘装置,过砂颗粒物进入水帘,产生S1-6铝渣,收集后作为一般固废处理。④打磨工序,工件先经人工修整去毛刺后,采用砂带机在湿式除尘防爆打磨台上进行打磨作业,产生的废气打磨台底部集气装置收集,采用湿式除尘,打磨颗粒物进入湿式除尘防爆打磨台底部的水槽内,产生S1-8铝渣,收集后作为一般固废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①部分压铸机配套保温炉使用电加热,不再使用天然气,故天然气用量减少,天然气燃烧废气的产生量减少。②切边/锯切工序使用与水调配后的切削液,直接作用在锯切点,可减少锯片与铝材之间的摩擦,降低粘铝、卡铝风险,提高锯切精度;同时切削液通过吸热和导热作用降低锯片和铝材的切割温度,防止高温导致材料变形或刀具损坏。此工序不再产生锯切废气,锯切过程中产生的金属屑S1-4,随切削液流出,经过滤收集后切削液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会产生废切削液S1-3。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附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者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经压榨、压滤、过滤或者离心等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或者压块,符合生态环境相关标准要求,作为生产原料用于金属冶炼,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故切边/锯切过程中产生的金属屑,如可除油达到不滴漏后打包,委托利用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否则需作为危废处置。③过砂工序采用设备自带水帘除尘装置,过砂颗粒物进入水帘,产生S1-6铝渣,收集后作为一般固废处理。④打磨工序,工件先经人工修整去毛刺后,采用砂带机在湿式除尘防爆打磨台上进行打磨作业,产生的废气打磨台底部集气装置收集,采用湿式除尘,打磨颗粒物进入湿式除尘防爆打磨台底部的水槽内,产生S1-8铝渣,收集后作为一般固废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循环冷却排水、纯水制备浓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生****处理站预处理后和循环冷却排水、纯水制备****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氟化物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Ⅲ类水质要求,氟化物≤1.0mg/L。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产生的废气为压铸、锯切、过砂、打磨、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塑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喷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及天然气燃烧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DA001);压铸、锯切、过砂、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二级水喷淋+干式过滤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DA002);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收集+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收集+滤筒+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4);喷塑固化、喷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密闭收集+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5)。废气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6-2020)中表1及附录A中表A.1标准限值要求;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标准及《**省大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2号)工业炉窑排放限值要求。3、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2008)3类标准。4、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铝灰渣、镁灰渣、收尘、废脱模剂、废颗粒油、废切削液、废润滑油、脱脂槽渣、钝化槽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桶、含油抹布、物化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的要求,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厂内暂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实际建设情况:1.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生****处理站预处理后和循环冷却排水、纯水制备****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2.落实了废气处理措施。设置5个生产工序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3.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加强设备维护、合理布局、厂房隔音等措施,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4.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运;一般固废综合利用,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按《报告表》要求,结合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和风险防护距离综合考虑,本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已经现场勘测以厂界为界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点,卫生防护距离满足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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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化粪池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要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生****处理站预处理后和循环冷却排水、纯水制备****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中,pH值范围在7.1~7.2,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LAS、五日生化需氧量、氟化物日均最大 排放浓度分别为39mg/L、23mg/L、0.925mg/L、1.87mg/L、0.885mg/L、17.0mg/L、0.70mg/L,石油类未检出,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 总磷、LAS、五日生化需氧量、氟化物、****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
| 1 | 二级水喷淋+干式过滤箱+布袋除尘器;20m高排气筒;湿式防爆环保除尘抛光一体机;布袋除尘器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及《**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滁大气办〔2020〕9号); | 落实了废气处理措施。设置5个生产工序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废气,(1)压铸、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口中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7.31×10-2kg/h;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1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46kg/h;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2.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3.91×10-2kg/h,均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及《**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滁大气办〔2020〕9号)要求;(2)喷塑固化、烘干工序废气排放口中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未检出;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2.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4.87×10-3kg/h;非甲烷总烃最大小时浓度0.80mg/m3,均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及《**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滁大气办〔2020〕9号)要求;(3)过砂、打磨工序废气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2.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1.43×10-2kg/h,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的标准限值要求;(4)抛丸工序废气废气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2.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3.00×10-3kg/h,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的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最大监测结果0.305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0.33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的标准限值要求; |
| 1 | 基础减震、房体隔音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2008)3类标准。 |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加强设备维护、合理布局、厂房隔音等措施,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
| 1 | 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铝灰渣、镁灰渣、收尘、废脱模剂、废颗粒油、废切削液、废润滑油、脱脂槽渣、钝化槽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桶、含油抹布、物化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的要求,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厂内暂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运;一般固废综合利用,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
| 1 | 按《报告表》要求,结合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和风险防护距离综合考虑,本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 项目已经现场勘测以厂界为界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点,卫生防护距离满足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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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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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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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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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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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