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审服环字〔2026〕23号
关于黄河流域招贤新材料产业园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申请审批〈黄河流域招贤新材料产业园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县招贤镇新材料产业园内(招贤镇板桥村石英砂项目配套楼北侧漆水河旁),建设性质为**。项目拟占地面积6.09亩,**一座处理规模为2000m3/d****处理厂,主体工程为综合设备间及生物处理池组等,包括细格栅、提升泵、旋流除砂器、调节池、事故池、水解酸化池、五段式AO生化池、深度除氟装置、消毒池(回用池)等设施设备,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公辅设施和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2737.9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37.97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地布设、施工方式,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扬尘应满足《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场地清理,防止水土流失,及时做好施工场地生态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恶臭气体的构筑物均应加盖密封,恶臭气体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DA001)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及服务范围内收纳的工业污水、生活污水统一处理达标后,30%尾水按要求去中水处理系统,70%尾水排入漆水河。尾水水质应满足《**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表1中A标准,氟离子参照《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执行。项目进水水质应满足上游企业执行的排放标准及本项目设计纳管水质控制指标。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保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及维护,确保进厂废水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根据设计要求严格控制进水水质及水量,加强进水水质指标的日常监控,并根据进厂水质进一步优化工艺设计参数,****处理厂尾水达标排放。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加强对各噪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和4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贮存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出现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在危废贮存库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运营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须按相关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项目投运后,应对剩余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严格管理。做好危险废物台账记录和电子转移联单填报工作。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六)强化土壤、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全面做好防渗、防漏、防腐等措施,对各重点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确保防渗设施牢**全。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进行跟踪监测,严防“跑、冒、滴、漏”,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
(七)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制定完善可靠的应急预案,设置进、出水水质自动监测、报警及截断装置,建立三级风险防控体系,并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池,有效控制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八)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加强人员培训,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的监控方案和环境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与环境监测技术档案。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项目运行前应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手续。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生态环境局**分局备案。
四、你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在项目投入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等排污。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和《关于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宝办发〔2022〕14号)规定,**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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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