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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提出相关主体
质疑提出人:******公司
地址:**市**区沙井街道三津村19队细巷子C栋5间铺
联系人:青俞如
联系方式:138****1525
二、政府釆购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采购项目名称:****饭堂改造项目(重)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三、质疑答复
质疑提出事项一:序号90“90大锅炉(含灶台及锅盖)” 制造商**合利厨道****公司产品不符合3C认证产品的要求,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质疑答复一:
1.贵公司举证材料不全,****公司所查询“**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合利厨道****公司认证信息查询结果,其显示的“暂停”状态信息,只要点击进入查询其CCC证书状态,即可显示其暂停状态已经结束。其暂停时间的结束时间为“2026年5月8日”,证书状态符合国家要求。
2.产品生产企业产品CCC认证被暂停,不能简单定性为其所有产品均不符合投标资格。贵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的规定,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供货产品属于CCC认证被暂停期间生产,未承担依法举证责任,直接判定其产品不符合CCC认证要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能成立。
3.经沟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已出示应标产品对应CCC证书作为供货依据进行留档。
质疑提出事项二:序号86“六门冷柜”制造商“****公司”根本没有3C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参数:★9.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 属于虚假应标,投标文件无效。标书代写
质疑答复二:
1.****公司提供【****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标定容积50OL以上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属于3C目录产品】规定,“标定容积50OL以上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属于3C目录产品”,其强制管理对象为220V家用的电冰箱、冷柜、冷冻箱等电器,国内各住宅、小区入户电源也均为220V,电器电压是对于产品属于家用还是商用是极度明显区分特点。本项目所采购六门冷柜明确采用商用级380V三相四线电压,从一开始就不在CCC认证的家用电冰箱目录范围之内,因此此项产品本就未必须强制办理CCC认证,供应商无论是否为产品办理CCC认证,其产品均符合关于CCC认证规定,满足采购文件关于认证的要求。而贵公司将其当做家用电器,用家用电器标准判定其不满足国家强制要求,属于明显的偷换概念,该项质疑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标书代写
2.依据SB/T 10794.1-2012《商用冷柜》标准,本项目中所采购的六门冷柜明显属于"主要用于非家庭使用的制冷储藏柜",不属于"家用电冰箱"范畴,贵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的规定,提供任何证据证明380V六门冷柜属于家用电冰箱,未依法承担举证义务,所提交材料明显缺乏必要证据,在此条件下无法判定质疑成立。
3.关于“★”项要求,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为【标“★”为实质性参数要求和条件,竞标人必须满足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作出响应,否则投标无效】,并未要求在响应过程中提供任何佐证材料,成交供应商已在响应时完整提供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且最后报价最低,合法合规成交,贵公司在成交公告发布后提出采购文件之外的审核点作为否决其响应的依据,明显违反评审程序,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提出事项三:序号5薄款砧板42*40材质PE;制造商 **合利厨道****公司无**工业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工业生产许可证要求。中标公司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标书代写
质疑答复三:
1.关于“序号5薄款砧板”项《**工业生产许可证》要求,本项目采购文件并未要求在响应过程中提供《**工业生产许可证》作为强制佐证材料,成交供应商已在响应时完整提供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且最后报价最低,合法合规成交,其所提供产品厂家、品牌、型号与响应一致,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贵公司在成交公告发布后提出采购文件之外的审核点作为否决其响应的依据,明显违反评审程序,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标书代写
2.成交单位依据采购文件要求进行选型,采购文件未规定选型时必须选择具备《**工业生产许可证》的厂家,也未要求把《**工业生产许可证》作为强制佐证材料,因此成交供应商选型过程中选择无《**工业生产许可证》的厂家不能认定为主观过错,且以成交公告发布后提出采购文件之外的审核点作为否决其响应的依据,明显违反评审程序,于法无据。上述选型问题如确存在,也仅能判定为货源生产商无 SC,是产品生产端合规问题,不能等同于供应商递交虚假材料。标书代写
3.《政府采购法》77 条、实施条例、94 号令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法定认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两点:①投标人主动向评审机构递交伪造、变造、不实证明文件;②主观刻意隐瞒关键资质、弄虚作假以谋求中标。而在本项目中,成交供应商已 100% 完整提交采购文件列明全部投标资料,无缺项、无伪造、无变造任何响应文件。采购文件资格条款、评审要求里通篇没有约定:响应时时须附 PE 砧板生产厂家 SC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不提供 SC 即投标无效;招标未将 SC 列为投标必备资料、评审核查要件、废标条款。成交人投标****小组提交任何砧板厂家资质、SC 证书类资料,不存在 “伪造 SC、隐瞒无证、虚报厂家资质” 等提交虚假材料的客观行为。因此,采购文件未列明的资质,评审小组无权事后追加核查、事后增设废标条件,不能用事后出台的额外资质要求倒推中标无效、倒推投标造假。标书代写
质疑提出事项四:四分口水嘴制造商“厦****公司”****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强制要求,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应予以废标。
质疑答复四:
1.贵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的规定,提出任何实质性证明材料,****公司所查阅的节能认证是发给生产企业的客观事实。质疑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规定,产品节能标识及节能证书颁发对象为“节能产品”,即货物本身,经核查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认其已经提供产品的对应节能证书,贵公司在认证网站查阅对象为产品生产企业,自然无法查询到节能证书发放记录。贵公司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4项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所提质疑诉求我单位不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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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
附件信息:
2026.6.12质疑答复-.******公司.pdf (3.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