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市**区**镇镇龙村(西片区)**村改造项目(均一均二片区)F01、F02地块
占地面积:54284.30 m2
地理位置:**市**区**镇均和村广****中心坐标约为113.551299°E,23.270372°N)
土地使用权人:**市**区****联合社
地块土地利用情况:村居和工业用地
未来规划:二类居住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粤风环保****公司
检测单位:******公司、******公司
钻探单位:******公司
调查缘由:目标地块为**市**区****联合社集体用地,主要作为村居、农用地和工业用途,后期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根据相关要求,未来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6年3月。根据调查情况,目标地块位于**市**区**镇均和村广汕公路沿线,共包含F01、F02两个地块,总占地面积为54284.30 m2(其中F01地块面积为29088.92m2,F02地块面积为25195.38m2)。
1、目标地块历史沿革清晰,地块原属于**市**区****联合社集体用地,地块早期主要为村居和农用地用途,****回收站、均和服装厂、****公司。
(1)F01地块历史沿革
2005年以前:F01地块早期一直为均和村居和农用地用途。
2005-2020年:F01地****回收站,占地面积约1656m2,该企业经营时间为2005-2020年,主要从事废旧金属回收。
2020年至今:F01****回收站拆除闲置,村居和农用地无明显变化。
(2)F02地块历史沿革
1990年以前:F02地块早期一直为均和村居、均和小学和农用地用途。
1990-2004年:F02地块****服装厂,占地面积约4935m2,该企业经营时间为1990-2004年,主要从事简单衣服缝制加工,不涉及水洗工序。
2004-2020年:均和服装厂撤场后,厂房区域租赁给****公司,占地面积约4935m2,该公司经营时间为2004-2018年,主要从事纺织印染助剂生产;2018-2020年厂房处于闲置状态。
2020年至今:由于地块纳入**村改造范围,土地使用权人于2020年年对F02地块厂房及村居建筑进行拆除和围蔽管理。地块现状基本处于闲置状态。
2、通过对目标地块相邻区域的调查,地块北侧为村居和农用地,北侧约15****加油站有限公司,约2001年至今主要从事柴油、汽油销售;地块西侧为山地和村居;地块东侧早期为村居,约2020年拆除闲置;地块南侧为村居和山地,约2020年拆除闲置。目标地块相邻200米范围内不涉及重点行业企业。
3、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的结果,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目标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目标地块可能存在污染****回收站分拣、暂存区和存放区、均和服装厂仓库、生产车间、****公司生产车间、原辅料及产品存放区、空桶存放区及地块排污管网等,重点关注区域面积约3347m2,需要关注因子为铜、镍、铅、苯、甲苯、二甲苯、石油烃(C10-C40)。
(2)目标地块相邻区域污染识别情况:
目标地块东北侧****加油站,****加油站运营期间可能存在柴油、汽油渗漏随地下水迁移至目标地块的影响,需关注因子为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萘、甲基叔丁基醚、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时间为2026年3-5月,共布设了15个土壤监测点位(重点区域布设了4个点位,布点密度约837m2一个采样点位;非重点区域布设了11个点位,布点密度约4631m2一个采样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59组。检测项目包括pH、含水率、45项基本因子、锑、甲基叔丁基醚、多氯联苯总量、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等。
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6口,采集地下水样品6个,检测项目包括pH、浑浊度、8项重金属(汞、砷、镉、铬、铜、铅、镍、六价铬、锑)、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萘、甲基叔丁基醚、苯胺、可吸附有机卤素、氯联苯总量、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等。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1、地块内土壤样品中:7项重金属(砷、镉、镍、铜、铅、汞、锑)、二氯甲烷、氯仿、甲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苯并[α]蒽、硝基苯和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检出,但均不存在超《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情况,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2、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6项重金属(砷、镍、铜、镉、铅、锑)、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石油烃(C6-C9)和石油烃(C10-C40)有不同程度检出,但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III类标准限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人体健康风险可以接受。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均无超筛选值情况,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调查地块作为二类居住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