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城市更新一期项目-庐城镇罗埠新村家园安置房建设工程电缆类采购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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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5:45

**县城市更新一期项目-庐城镇罗埠新村家园安置房建设工程电缆类采购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县城市更新一期项目-庐城镇罗埠新村家园安置房建设工程电缆类采购(项目编号:****)答疑公告如下:

疑问:我公司作为电缆生产型企业,年营业额达8亿,由于近些年来电缆物资绝大数都包含在总承包施工范围内,****公司采购签订合同。而第三方合同不作为评审依据,有失公平竞争。

回复:经核实,本次招标文件中对“有效业绩”的认定标准明确为:投标人须提供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直接签订的合同。该标准的设定基于以下合法、合理考量:

(一)确保业绩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赋予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业绩情况的权利。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的合同,通常经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规范程序,合同信息在建设单位处有完整备案,****委员会核查合同真伪、履约范围、供货金额等关键信息。而与总承包方签订的“第三方合同”,因总承包方并非本次招标的建设单位,其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监管层级较多,存在信息不透明、核查难度大的客观情况。为保证评审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招标人优先采信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的合同,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与本次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本次招标项目为**县城市更新一期项目-庐城镇罗埠新村家园安置房建设工程电缆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承担最终责任。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的合同业绩,目的是筛选出具有与建设单位直接**经验、熟悉项目全流程管理要求、具备独立承担大额、重要项目履约能力的供应商。该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对所有投标人适用统一标准,不构成歧视

该业绩认定标准面向所有潜在投标人统一适用,不存在针对特定企业、特定行业或特定地区的差别待遇。贵公司与其他电缆生产企业在同一规则下竞争,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要求。贵公司所反映的“总承包模式下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减少”是当前行业商业模式演变的普遍现象,并非****公司设置的障碍,亦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招标人改变既定的、合理的评审标准。

(四)招标文件未完全排除“第三方合同”的参考价值

招标文件虽未将“第三方合同”列为量化加分的有效业绩,但贵公司仍可在投标文件中将此类合同作为辅助履约能力证明或供货经验描述提交,****委员会在综合评审时参考。贵公司年营业额达8亿元的整体经营规模,也可以通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形式充分展示,****委员会****公司的综合实力。标书代写

三、关于公平竞争问题的进一步回应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平”,是指对所有投标人在同一规则下的机会平等,而非要求招标人必须认可所有形式的交易记录。本次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认定标准提前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开,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在同一时间获知相同的信息,有机会按照统一要求准备投标文件。这本身就符合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标书代写

如贵公司认为该标准不合理,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招标文件的建议。****公司疑问的正式澄清。经慎重研究,我单位决定维持原招标文件中关于“有效业绩须为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的合同”的规定,暂不修改。标书代写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联合):****;****公司****公司

地 址:**省**市**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路**水岸13-14层;**省**市**县东顾山街道沙溪东路1号A座1、5、6层

邮编:231500

联系人:吴斌

电话:187****8777

招标代理机构:**华顺****公司

地址:**省**市**县庐城镇鸿悦公馆写字楼1201室

邮编:231500

联系人:夏敏

电话:0551-****3937

2026年06月12日

附件(1)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6-12
答疑公告
庐江县城市更新一期项目-庐城镇罗埠新村家园安置房建设工程电缆类采购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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