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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你局《关于申****电厂****园区蒸汽管道(节能降碳)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函》收悉。经研究,****公司临时使用我市东塔镇****电厂、****园区、****中心街西侧土地1.6322公顷(24.48亩),其中其他草地0.3157公顷(4.73亩)、乔木林地0.3103公顷(4.65亩)、其他林地0.6054公顷(9.08亩)、干渠0.0931公顷(1.4亩)、设施农用地0.0064公顷(0.1亩)、建设用地0.3013公顷(4.52亩),用****电厂****园区蒸汽管道(节能降碳)建设项目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使用期限2年(截止日期2028年6月11日)。
使用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占面积,不得污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利用状态,无偿退还土地。如工程未完结需继续使用,请按《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如遇到自治区、**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该宗土地,你局必须无条件退还土地并无偿拆除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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