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对〈**县车师古道牧道及部分桥梁建设项目(二期)涉河涉堤审批请示〉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县五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整治工程涉河项目意见函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拟建工程的布置方案。该工程项目区位于**县五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共建设防护围栏16021m、****监测站5座、大数据平台1个、应急监测设备2套、保护区内事故应急池2座、导流渠2408m。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洪水影响综合评价结论。本次**工程实施符合岸线规划要求,对河道岸线保护规划无影响。涉河工程桥涵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项目的建设符合现有防洪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本工程建设并未侵占河道行洪面积,不影响河道正常行洪。20年一遇的设计洪水洪峰流量不会对项目区构筑物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本工程位于相关涉及河流两岸,为点工程,不会对河势产生影响。项目区现有水利工程和规划水利工程与本工程的建设无直接联系,因此不会对项目区涉河建筑物产生影响。本工程附近无通讯设施,本工程建成后,有利于防汛抢险。本工程涉河工程选择在非雨季施工,施工不影响河道的正常行洪。
三、基本同意拟建工程对消除洪水影响的措施。项目区建设范围未改变天然河道的形态,不会对河道及两岸产生不利的冲刷影响。施工过程中不得在河道内堆放砂石等建筑材料,其产生的废渣应按照水土保持的要求,按规定和指定的地带存放或深埋,严禁在河道内乱挖乱弃。施工过程中尽量不破坏原有植被,修建完成后,对破坏的植被进行修复或重植。
四、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施工设施,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立堆场及建设办公、生活、仓储用房和场地实体围墙等建筑物,不得填土抬高滩地、将生产污水直排入江、向河道内弃土弃渣等,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五、拟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报****备案。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应急预案,报****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六、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妥善处理好拟建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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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