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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息分类:农用地转用审批 |
| 国土**、能源,公民,批复,DOC,PDF,其他 | 发文日期:2026-04-16 |
| ****规划局 | 生成日期:2026-04-16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皖政地〔2026〕104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皖政地〔2026〕104号
****政府:
**城乡供水****水厂)建设用地,****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该项目申报的你县绍濂乡小溪村、岭口村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0.57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054公顷,以上合计批准用地0.5790 公顷,用于**城乡供水****水厂)建设,不得改变批准用途和用地位置。
二、你县要落实规划管控规则,将该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三、你县要按《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按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 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 、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此 复
2026年4月16日
**城乡供水****水厂)(皖政地〔2026〕10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