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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13年2月28日与我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445********00006,位于罗****广场西侧的宗地,面积为11621.5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3年8月5日。
经查,上述地块至今尚未动工建设,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罗自然资闲调字[2025]6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的规定,该地块因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现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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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0日
联系人:沓小姐,联系电话:0766-****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