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指派律师:毕学明律师,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乙方是在中国依****事务所,具备合法的法律服务执业资质,有权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大和二十**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精神,充****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中的专业支撑作用,乙方特指派毕学明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二章 法律服务期限、服务费金额、支付方式
第二条 法律服务期限
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期限自2026年6月11日起至2027年
6月10止。
第三条 法律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双方经协商确定法律服务费总额及支付方式如下:
(1)第三方公平竞争审查法律服务费为:陆万元整(¥60000.00元整)。
(2)石林县辖区不正当牟利维权法律服务费为:贰万元整(¥20000.00元整)。
以上两项法律服务费共计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前述费用均为固定总价,不因服务数量、工作量等任何因素调整。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联社鹿阜分社
户名:****
账号:
第三章 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
第四条 乙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第三方公平竞争审查法律服务。
接受甲方及石林县辖区各行政部门移送,对招商引资协议、招标文件等各类文书开展第三方公平竞争审查,出具专业审查意见,确保相关文件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
(二)石林县辖区不正当牟利维权法律服务。
为甲方辖区内以不正当牟利为目的被恶意举报、投诉的商家提供维权法律咨询,协助开展举报、投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沟通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化解矛盾,促成案结事了。
第四章 工作方式、联系方法
第五条 乙方指派律师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实际需求可选择单一或多种方式结合:
(一)调查研究方式:针对专项法律问题开展法律研究,形成专项分析材料。
(二)口头答询和书面意见方式:对甲方日常咨询即时进行口头解答,对重大、复杂问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三)请示汇报和列席会议方式:根据甲方要求,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就法律问题发表专业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汇报法律服务开展情况。
第六条 双方联系方法采取不定期随时联系的方式,甲方可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提出法律服务需求,乙方应及时响应。固定联系方式:由毕学明律师作为专属联系人,联系电话: 。
第五章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乙方及指派律师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联系方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甲方提供专业、严谨、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因乙方及指派律师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怠于、拖延、推诿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导致甲方合法权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行政责任追究、名誉损害等不利后果的,乙方应就甲方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该损失系乙方与第三方共同造成,乙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对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乙方及指派律师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处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诿或拒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处理的,应第一时间向甲方说明情况并协商解决方案。
第九条 乙方及指派律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在法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及相关信息;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失效。
第十条 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的身份招揽业务、从事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与法律服务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如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政府相关部门关于法律顾问的规定。
第十四条 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原则上由乙方毕学明律师作为本合同项下专属法律服务律师;若毕学明律师因疾病、事假、利害关系回避等原因无法办理相关业务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另行指派其他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律师代为办理,且不得额外增加甲方费用。
第十六条 甲方应向乙方指派律师提供与法律服务相关的全部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和信息,若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遗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应为乙方指派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第十七条 若乙方指派律师根据甲方委托到**县辖区外开展办案、调查等工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合理费用,由甲方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若因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事项引发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乙方为甲方提供诉讼或仲裁代理服务的,律师服务费按照《**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另行协商确定;****法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无争议条款。
第二十条 如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已支付的服务费乙方不予退还;如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应退还已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按时间比例折算),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