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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事务中心****中心**生活垃圾分类和环卫车辆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3月26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诸****公司 | ||||||
| 地址:**省**市**市东和乡**村篁村自然村990号131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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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公司、**杰****公司和**纳****公司涉嫌通过协同报价或掩护报价围标,属于恶意串通嫌疑。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评审项的设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提供2025年10月份以来连续三个月的社保及税收缴纳证明材料”属于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采购人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并做无效标处理,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投诉请求1:依法认定******公司、**杰****公司和**纳****公司3家公司存在“视为串通投标”情形,做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请求2:****公司作无效标处理的决定。 投诉请求3:认定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请求4:认定该结果存在程序违法,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2、3属于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应驳回投诉。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6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