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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A3G5Z1别克牌旧机动车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6-06-15 |
| 2026-06-22 |
| 项目咨询请联系 颜先生、于小姐|联系电话:0571-****5596、****5358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名称 | 浙A3G5Z1别克牌旧机动车 |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 机动车 | 是否包含车牌 | 否 | 车牌号 | 浙A3G5Z1 |
| 车辆类型 | 车辆品牌 | 别克牌 | ||
| 车辆型号 | SGM6531UBA1 | 车身颜色 | ||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发动机号 | ****75497 | ||
| 发动机型号 | 燃料种类 | |||
| 排量(升) | 出厂日期 | |||
| 购置日期 | 注册登记日期 | 2020-01-10 | ||
| 强制报废期止 | 检验有效期至 | 2028-01-31 | ||
| 行驶公里数 | 60186 | 成新率 | ||
| 数量 | 所在地 | ** | ||
| 现状分析 | 是否带指标 | 否 | ||
| 瑕疵情况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的质量和规格型号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如需维修,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理。如车辆在交易前有违章情况,转让方按有关部门的罚款额给予补偿,但扣点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标的商业保险视为无。2、本次旧机动车为不带牌照(指标)转让,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市及车辆落户地的相关政策要求。3、本次旧机动车成交后,转让方统一负责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方收取1000元/辆的过户手续费。4、本次36辆旧机动车中部分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转非,注意强制报废期止时间,具体详见附件《标的清单》。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 | **市下**德胜路88号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078114Q |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 转让底价(万元) | 7.55 |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1000元/辆的过户手续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知悉本次旧机动车为不带牌照(指标)转让,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市和车辆落户地相关政策要求。 (4)有关因本次标的转让而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缴纳。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5、本项目标的交付及转受让双方权利义务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6、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交易价款4%的交易服务费。 |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
| 展示地点 | 钱江路西200米(P3)停车场 | ||
| 联系人姓名 | 孙先生 | ||
| 联系人电话 | 136****5651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6: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标书代写 | ||
| 交纳方式 |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过户手续费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对应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过户手续费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附件-标的清单(36辆)766********76169686.doc 、 附件-在线报价承诺函859********94155822.docx 、 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旧机动车)274********43512226.doc | |
| 材料附件 | |||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颜先生、于小姐 | 电话 | 0571-****5596、****5358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市**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网址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1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