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发铝材公司1#冷轧车间全油回收再生系统购置项目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一)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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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冷轧车间全油回收再生系统购置项目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一)

招标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公司1#冷轧车间全油回收再生系统购置项目招标文件,做如下澄清:

1.请求将总工期由120日历天调整为240日历天(8个月)。

理由:本项目含进口关键泵/阀货期22周、土建施工(地勘业主负责,时间更无法确定)正常周期3个月,120天不具备履约条件,属于不合理工期,需客观的结合实际时间。且同类项目实施执行中,因地勘、土建、业主对接停机时间、环保消防验收等因素,往往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其中有很多因素要结合业主实际生产情况,双方协商开展推进相关工作。

答:总工期 120日历天不做修改。

(1)关于外购件交货期问题,请投标单位积极寻找多种供货渠道,确保按期完工。

(2)现场施工位置的地勘报告详见附件。

(3)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双方提前完成相应的工作策划和对接工作,业主会积极主动沟通、协调并配合施工单位推进项目的各项工作。

2.请求付款方式调整为:30%预付,20%土建完工,30%设备发货,15%验收,5%质保。

理由:付款节点后置、垫资巨大,不符合当前同类型项目行业实际情况。招标文件原文付款方式:10%:设计审查+土建条件具备(10%的履约保函后),10%发票;30%:土建完成具备安装条件,进行基础验收完成,30%发票;20%:设备全部到货验收,20%发票;30%:安装调试+运行3个月初步验收,40%发票;10%:质保期满付清(12个月)。其中履约保函10%和履约保证金10%是同一事项还是分开两笔

答:(1)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第一节 合同条款/三、付款方式中,3.4款修改为:

“3.4 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完工验收后设备投入运行3个月后,双方完成合同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卖方提供合同总价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买方支付给卖方土建施工部分(土建部分合同总价的)37%;其余部分支付(设备购置、设计等其余部分合同总价的)30%”。

最终签订合同的时候,根据合同总价,直接填写实际金额。

(2)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合同总价的10%)与履约保证金10%属同一事项。

3. 请求违约责任澄清,买卖双方违约对等。设置违约金总额封顶;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请求明确免责范围:甲方原因、外部政策、环保/消防标准调整、不可抗力、进口设备货期延误,均不计入乙方违约。

理由:当前罚则明显不对等、责任无限放大;乙方日违约金最高1万元/天,逾期40天直接踢除+赔20%,甲方付款逾期仅5000元/天;环保/消防验收不通过、整改不达标均归乙方全责,无合理免责条款。

答: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十四、违约责任/14.1款修改为:

14.1 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 即合同要求的设备的规格、型号) 完成供货、维修与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投入生产。若逾期完成,按下列条款执行:

a. 设计完成时间滞后,每逾期1天,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

b. 基础完工时间滞后,每逾期1天,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

c. 设备到货时间滞后,每逾期1天,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

d.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时间滞后,每逾期1天,卖方向买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

以上若因买方导致滞后的,卖方有权要求合同完成时间(工期)顺延。顺延天数自延误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至买方消除延误原因之日止,且买方不得因此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卖方原因造成逾期超过40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特此通知。

****丹****公司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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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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