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567/202606-00008 | ||
| 行政许可 | ||
| ******分局 | ||
| 2026-06-12 19:06 | ||
| 关于****“轻量化镁合金一体化压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有效 | ||
| 2026-06-12 | ||
| 怀环许〔2026〕26号 | ||
| 关于****“轻量化镁合金一体化压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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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批的《轻量化镁合金一体化压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项目于2026年5月20日经****委员会准予备案,项目代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意见,并经我局****领导小组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开发区****园区健康西**侧厂区,总占地面积约30000平方米,租赁**县新****公司现有C3、C4、C6、C8厂房进行建设,购置镁合金压铸生产线一条(包含锯切、打磨、研磨、机加工、钝化、喷粉等),辅助设备(机械手、油压机、模温机、空压机等)以及配套的环保设备设施等。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1200万件镁合金铸件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的前提下,各类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内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修改完善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可作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废水分类分质处理。
1.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与预脱脂废水、主脱脂废水、主脱脂清洗废水经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TW001,调节+反应+气浮+UASB+缺氧+好氧+沉淀)预处理达标后**冷却循环水排水、纯水制备浓水通过厂区污水总排口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按照《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966-2024)表1间接排放限值****处理厂接管限值(未作规定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中相关标准从严执行。
2.活化废水、活化清洗废水、表调废水、表调清洗废水、钝化废水、钝化清洗废水、研磨废水和水幕除尘废水进入车间废水预处理设施(TW002,均质调节+pH调节+破乳+混凝+絮凝+沉淀)处理,车间排口总镍满足《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966-2024)表1标准,总铍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预处理达标的废水进入回用水处理设施(石英石过滤+活性炭过滤+三级RO+低温蒸发),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工艺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浓缩液作为危废处置,不外排。回用水优先回用于水幕除尘和振动研磨用水,其余回用于钝化线后端工序(仅用于活化、表调、钝化、配套清洗工序用水),不外排。含重金属废水严禁排入污水管网。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主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
镁合金熔化炉设置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压铸废气经3套油雾净化器+三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3根20m高排气筒DA002-DA004排放。打磨废气经水幕除尘处理,与锯切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喷塑废气经2套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喷漆废气经干式过滤,固化废气经预冷后与喷枪清洗废气、喷漆烘干废气经三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钝化线烘干工序设置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固化炉设置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危废库废气经三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废水处理设施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1排放。
压铸、打磨、锯切、喷漆、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压铸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喷漆、喷漆烘干、喷枪清洗、固化工序及危废库危废暂存产生的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 4812.6-2024)表1和表2中标准限值;镁合金熔化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镁合金熔化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NOx和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以及钝化水分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办关于印发〈**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2号);危废库废气参照《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 4812.6-2024)表1和表2中标准限值执行;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
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HF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表4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安装消声装置等措施减少对外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固体废物为空气瓶、不合格品、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塑粉、过滤渣、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树脂、废RO膜(制纯水)、打磨/锯切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锯切/塑粉配套除尘器含尘布袋、生化污泥等;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1年9月1日施行)要求规范贮存处置。
危险废物主要有脱模剂空桶、废切削液、切削液空桶、沾染切削液的金属屑、脱脂剂空桶、活化剂空桶、表调剂空桶、转化膜剂空桶、油漆空桶、清洗剂空桶、压铸废油、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废机油、机油空桶、废液压油、液压油空桶、含油污泥、槽渣、漆渣、废清洗剂、回用水处理设施污泥、浓缩液、熔渣和回用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和废RO膜(污水处理)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在危废库,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暂存及污染控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5.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按照《报告表》中关于地下水、土壤分区防渗的设计要求,做好危废暂存库、化学品库、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车间废水预处理设施、回用水处理设施、钝化线、喷漆室、油品辅料放置房、振动研磨区、打磨区等重点防渗区域的运行管理工作。
6.强化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项目实施后,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7.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生产过程环保设施与风险防范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规范建设560m3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废水不排入外环境,提高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完成报备工作。
三、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四、强化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报告表》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县生态****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1MAEUYG4A64)
2026年6月1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