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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区**沿岸蓝藻臭味防控强化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区**沿岸蓝藻臭味防控强化项目(二期);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区环**沿线,****纪念馆围堰处和**埠与丙子河围堰交界处;
公示内容: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其他说明,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2月8日(2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王瑞 139****4788;汪工 139****0720
**区**沿岸蓝藻臭味防控强化项目(二期)其他需要说明事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