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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年开采25万吨菱镁矿建设项目 |
| 项目类型 | 矿产类 |
| 建设单位 | **** |
| 编制单位 | ******公司 |
| 监测单位 | ******公司 |
| 地理位置 | **省-**市-**市 |
| 说明 | 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 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辽水保〔2023〕第61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自主开展了****年开采25万吨菱镁矿建设项目验收。并于2026年6月6日,在项目现场组织召开了自主验收会议,成立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组。验收组由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报告编制单位;水土保持施工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认为,****施工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措施,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水土保持设施施工通过验收。经验收组与会议审议,形成了《****年开采25万吨菱镁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6月8日至7月3日。 附件:1、监测报告; 2、验收报告; 3、验收鉴定书。 联系人:李荣健 电 话:139****8751 2026年6月8日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