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8720260608000083标前澄清001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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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针对“2026年-**产业园、金江产业园-矿渣粉_S95-公开询比”采购项目,现对《采购文件》中部分内容统一澄清、补充如下: 一、澄清内容 1、原采购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模板《2026-2027年度-金江混凝土-矿渣粉_S95购销合同 》及《2026-2027年度-金江混凝土-矿渣粉_S95购销合同》第七条“结算期限:卖方交货完毕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次次月10日内买方根据有关验收资料向卖方出具结算单,卖方确认结算单后开具符合买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确认无误后凭卖方提供的发票结算,即买方按照内部结算审核程序办理发票入库手续后30天内支付该笔货款。如在卖方不存在任何违约及过错的前提下,买方不能按时付款,则卖方须给予买方一个月的宽限期,且卖方在宽限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断供或减供。 在合同执行中,若遇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以保持不含税单价不变,按新税率计算采购单价进行开票结算,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内容,现澄清为:结算期限:卖方交货完毕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次月10日内买方根据有关验收资料向卖方出具结算单,卖方确认结算单后开具符合买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确认无误后凭卖方提供的发票结算,即买方按照内部结算审核程序办理发票入库手续后30天内支付该笔货款。如在卖方不存在任何违约及过错的前提下,买方不能按时付款,则卖方须给予买方一个月的宽限期,且卖方在宽限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断供或减供。 在合同执行中,若遇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以保持不含税单价不变,按新税率计算采购单价进行开票结算,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原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二条“投标、履约保证金”条款内容,现作出补充澄清说明如下: 原采购文件条款约定:本次询比项目投标保证金为10万元人民币。 现予以补充修订: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生产厂家类投标单位,可采用承诺函的方式替代现金投标保证金。该承诺函的担保效力、履约约束、违约责任承担、追责范围等所有要求,均与原采购文件中10万元现金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完全一致,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投标保证金替代承诺函标准模板详见附件,各生产厂家投标单位需严格按照模板规范填写、盖章并提交。 二、本澄清说明为原采购文件的有效补充,与原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此前文件条款与本说明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澄清说明为准;本说明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原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三、本澄清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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