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行政执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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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市行政执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市行政执法办法(修订)》****政府****政府规章项目,由市司法局起草审查。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6年7月13日之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信函邮寄至:**市红谷滩区祥瑞路89****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330038)。

(二)电子邮件发至:****@163.com。


****司法局

2026年6月12日


附件:1.**市行政执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市行政执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市行政执法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单位与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章 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五章 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方式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情形:

(一)市、****政府****政府所属部门、****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单位对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三)委托单位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心,坚持统筹协调,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原则,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重点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切实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行政复议、政府督查、审计监督的协调衔接。

市、****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车辆、设施设备等。

市、****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选配政治可靠、业务过硬、作风扎实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培训,提升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市、****政府司****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政府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管委会、政府派出机构中承担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应当****政府监督机构开展监督。

设在乡镇(街道)****政府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明确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监督机构)。

****政府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府监督机构和部门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时,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拒绝和阻挠。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行政执法单位与行政执法人员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政府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导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将****政府监督机构。因委托协议变更、终止导致的,由委托单位报告。

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分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职权,并以权责事项清单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政府派出机构可以接受委托执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和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督促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严禁借用他人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冒用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实施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按照程序申领、暂扣、挂失、吊销、注销本单位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独立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调度下,开展相关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严格记录归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流程、审核结论、审核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禁吃拿卡要、选择性执法、野蛮粗暴执法、过度执法、人情执法、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等。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理由。

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格式文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保障其申请回避、听证的权利,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开具票据、清单,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等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处置罚没财物。


第四章 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监督机构应当对部****人民政府监督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监督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监督工作重点。

第二十四条 政府监督机构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行政执法联动协作响应机制,协调行政执法争议、纠治行政执法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研究行政执法监督重大决策部署。经协调未达成一致的,由政府监督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将投诉举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线索来源。

第二十六条 政府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建立诉求快速响应和沟通反馈机制。

第二十七条 政府监督机构在办理重大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研究行政执法监督重大事项、协调重大行政执法争议过程中,可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

召开听证会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席。

第二十八条 政府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督察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作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随同执法、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等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五章 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明确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人员奖惩和尽职免责的情形、方式。

第三十一条 部门监督机构应当督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健全跨层级、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程序。

第三十二条 部门监督机构应当督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单位规范制定和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更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四张清单。

第三十三条 部门监督机构应当督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健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的信用监管体系,对行政检查对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第六章 监督方式


第三十四条 政府监督机构和部门监督机构可以综合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评估、执法资格确认、执法案卷评查和执法质效评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日常监督。

第三十五条 政府监督机构决定开展执法质效评议的,应当制定评议方案,可以书面征求相关单位、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广泛收集评议对象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

形成评议结果前,政府监督机构应当听取评议对象意见。评****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三十六条 政府监督机构和部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日常监督情况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投诉举报等情况,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监督机构可以挂牌督办:

(一)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重复投诉、集中举报的;

(二)引发重大舆情、群体性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三)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逐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野蛮粗暴执法等典型乱象;

(四)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

(五)跨部门、跨区域执法推诿扯皮、影响重大的;

(六)上级交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指出重大执法问题的;

(七)长期整改不到位、屡改屡犯、虚假整改的;

(八)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害公共利益、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挂牌督办的。

被督办单位应当限期自查、整改,****政府监督机构反馈整改结果。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政府监督机构和部门监督机构可以提级监督:

(一)下级监督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监督职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不力、包庇袒护的;

(二)情况重大复杂、涉及面广,下级监督机构无力处置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全风险、重大稳定隐患的;

(****机关拒不接受监督、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

(五)跨县(区)重大执法争议、重大执法乱象,需要上级监督的;

****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执法事项、重点领域专项整治,需要上级直接督办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提级监督的。

第三十九条 政府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约谈制度,明确约谈层级、情形和结果运用等。

被约谈单位应当自约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约谈事项形成整改报告,****政府监督机构。约谈书面记录、整改报告****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的,政府监督机构应当制定约谈方案,****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的,应当将约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工作****人民政府。

被约谈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约谈之日起三十日****政府监督机构,政府监督机构应当于十五日内进行核实,并将约谈书面记录、****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行政****政府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司法行****机关的除外。

行政执法****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应当载明查明的问题、依据,明确整改要求、时限。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收到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应当及时研究,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员。

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提交书面申请。政府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

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要求履职、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纠正的,应当在整改时限届满****政府监督机构书面报送整改情况、纠正措施以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三条 政府监督机构和部门监督机构应当依托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重点对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群众反映的问题开展动态监测、监督评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政府监督机构应****机关的工作衔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机关。

第四十五条 政府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执法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主客观原因、危害后果、纠正情况等因素,经政府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执法人员所属单位提出对其作出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监督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二)拒不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和证件管理制度的;

(三)不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的;

(五)其他拒不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或者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导致理解偏差的;

(二)因相对人、当事人故意隐瞒、伪造证据等过错行为导致事实认定偏差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不予追究执法人员责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12月6****政府令第84号发布的《**市行政执法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市行政执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市组织修订《**市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一)原有制度已不适应新时代执法工作要求

原《办法》2001年出台,实施已有二十余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国家、省级先后出台一系列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罚缴分离、信用监管、跨部门联合执法等制度全面落地,原《办法》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执法实践不相匹配,亟需全面修订完善。

(二)规范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

当前基层执法仍存在一些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多头重复检查等问题,部分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流程不规范、权责不清晰,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和群众合法权益。修订《办法》有利于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执法权责边界、统一执法标准、约束执法行为,整治执法乱象,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健全监督体系、强化执法监督的必然要求

行政执法监督是规范执法的重要保障,本次修订以新出台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为依据,整合监督职能、细化监督方式、压实监督责任,构建政府监督+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体系,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长效化。

二、起草依据和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家、省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罚缴分离、信用监管等相关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1.前期调研阶段: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总结我市近年来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工作成效与现存问题,借鉴省内其他地市先进经验,明确修订思路、框架及重点内容。

2.文稿起草阶段:结合全市执法工作实际,草拟初稿,并多次组织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内部研讨,对执法主体、执法行为、监督机制、责任追究等内容逐一打磨,多轮修改。

3.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阶段:广****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园区)及乡镇(街道)“基层看法”站、专家意见,吸纳合理建议,对条款内容、逻辑结构等进行反复补充、完善,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行政执法单位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监督方式、责任追究、附则八大章节,立足“规范执法、强化监督、压实责任”主线,对全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作出系统性规定。

(一)总则部分

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界定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两类核心概念,厘清监督层级与监督主体。确立执法与监督工作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中心,明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基本要求。强化工作保障,****政府将执法及监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齐人员、场地、设备,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明确监督主体分工,确定各****政府监督机构,乡镇(街道)司法所协助开展监督,要求各执法单位明确内部监督机构,理顺全市执法监督组织体系。

(二)行政执法单位与行政执法人员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制度,以权责清单形式公示执法职权,规范委托执法,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资格与证件管理制度,厘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职边界。

(三)行政执法行为

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标准,严守保密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制度,严禁下达罚没指标、截留私分罚没财物。

(四)监督体系

区分政府监督机构监督和行政执法单位内部监督两大板块,构建双层监督体系。政府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方案,建立跨区域跨部门执法联动、投诉举报、民意收集机制,聘请特邀监督员参与监督,统筹协调执法争议与重大执法问题。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落实监督主体责任,健全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联合执法机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完善行政处罚“四张清单”,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五)创新完善监督方式

整合各类监督手段,形成常态化+重点化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评估、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等日常监督。明确挂牌督办、提级监督适用情形,建立约谈制度,明确约谈流程、整改时限与结果报送要求。规范监督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的签发、复核、整改流程。依托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实现执法行为动态监测,提升监督信息化水平。

(六)责任追究

健全追责机制,强化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线索移送衔接。明确执法单位、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情形及对应处置措施。划定免责情形,因规定不明导致理解偏差、当事人自身过错等非执法人员主观原因造成执法偏差的,不予追责,兼顾严管与厚爱。





供稿:局立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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