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分公司盘锦码头项目皮卡车租赁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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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项目皮卡车租赁公告
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2026-06-13 17:00:00
公告
公告标题:******码头项目皮卡车租赁公告
公告内容:

中交****公司**港荣兴港区西作业区309#-314#液体散货泊位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经理部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 皮卡车 已具备租赁条件。****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线上询价租赁,现可参加。

一、结算支付方式

1、本合同采用按月结算,甲乙双方以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每个结算周期届满后 7 日内办理月结算。乙方租赁服务结束且办毕退场手续后30日日内办理最终结算,签署最终结算协议。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结算资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双方办理完毕当期结算手续后,且在甲方收到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甲方支付该笔结算款100 %。

2、在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税收政策和本合同约定的等额有效发票。乙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等额有效发票,是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每笔款项的前提条件之一。乙方未先提供对应的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视为付款条件不成就,甲方无付款义务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收到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对应的款项。

3、乙方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必须与合同签订方一致,结算付款汇入以乙方名称开立的指定账户。若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合格或者乙方擅自作废、冲红发票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税前扣除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甲方受到的税务罚款、甲方补缴税款、滞纳金或迟纳金、甲方由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二、资格证明材料

1、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项目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4)其他条件:无

2、具体条件

(1)营业范围要求: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生产能力要求: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

3、资格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账户存款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扫描件(打印后和报价单盖单位公章,扫描后上传至供应链系统)。

三、报价截止时间:2026年6月19日加急标书代写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82****2798

五、监督机构

中交****公司监察审计部 联系电话:199****7218

附件列表
序号 附件名称 附件说明
1 **码头项目-皮卡车租赁询价函.docx
物资信息
序号 设备物资名称 设备物资说明 税率 单位
1 皮卡 柴油/汽油 2.0L/2.0T 自动挡 13%
2 皮卡 柴油/汽油 2.0L/2.0T 自动挡 13%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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